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里程碑

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里程碑



——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为视角

元轶


【关键词】被告人;人权保障
【全文】
  

  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一直是现代人权保障问题的核心内容,被称之为社会人权状况的晴雨表,而其中有关被告人生命权保障的死刑问题,则无疑是被告人人权保障中的关键。因为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每个人固有的自然权利,属于所谓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写道:“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美国《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更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


  

  由此可见,死刑问题非常重要,因此我国一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始终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明确要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把我国的死刑罪名从68个减少到了55个,并在第49条第1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后增加了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中则规定:“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死刑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