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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院的“合一制”(上)

  

  1983年9月,新修改的《法院组织法》将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条文全部删去或修改,标志着从上到下审判与政治、司法行政“合一制”的正式确立。但是,新组织法没有任何有关法院行政管理的规定,因此严格说来是一部法院“审判组织”法。对此王汉斌在修改“说明”中有一个解释:“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分工(即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商定分别管理的办法——笔者注)较易发生变动,为了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法院组织法’以不作规定为好。”[3]在此以后,仅1995年通过的《法官法》对法官考核管理的组织(“法官考评委员会”)有所涉及,除此之外有关法院管理自身司法行政事务的立法规定付之阙如。因此,严格来说法院的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并未获得法律的正式确认,而是一种非正式制度。而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成了组织经济学上的“黑箱子”(blackbox),外部观察者很难通过阅读法律文本获得有关法院组织制度的足够信息。游离于法律规定及研究视野之外的法院行政管理,悄无声息地塑造了法院的组织结构,并与司法审判相互渗透交织,产生了微妙而复杂的后果。


  

  三、“合一制”的制度内涵


  

  “合一制”作为中国法院的独特现象,其要旨不在于审判与司法行政共存于“法院”这一组织制度空间内——事实上各国法院或多或少都会自行处理一些行政管理事务——而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司法行政”涵盖的内容与西方国家不可同日而语;其二,审判与司法行政在“总体性”的政治背景下相互交错,融为一体。就前一方面而言,目前我国法院内的“司法行政”大致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嵌入”案件的审判流程,为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最基本的服务和保障,如当事人引导、诉讼材料收转送达、案件分配、办公场所及设施维护、办公用品供配、档案管理等。这大致相当于国外由法院自行负责的司法行政事务的范畴。第二层次仍与案件审判紧密相关,但属于较具中国特色的确保质量、效率、效果的“审判管理”的内容,如案件审限管理、质量评查、质效监督、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注:“审判管理”虽然在法院内部一直存在,但直到近年来才逐渐获得重视,制度内容得以丰富和充实。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清楚地表明了从提及概念、到提出建立制度再到健全工作机制的,审判管理不断发展的轨迹。另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2号)。)第三个层次则是相当“另类”的人事管理制度,即法院院长及党组掌管内部人事权,将审判人员视同一般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任免。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仅在后两个层次的意义上使用“司法行政”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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