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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瓶颈”与制度创新

  

  在确权登记中,必须发挥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负责对地方区域管辖范围内集体土地资产进行测量、统计,及时作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登记及权利证书的发放。例如,2008年1月成都市温江区即正式启动对全区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核发相关的确权证书;确权的过程是先对村里的土地进行测量,由地方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然后将测量的结果公示,以此为依据,再由当地国土局、房管局、农业局发放各种权证确保农民拿到“四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即宅基地使用权证)[17]。整个成都市通过颁发相应的土地经营权证,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融资扫清了障碍。


  

  (2)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制度


  

  对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是抵押贷款交易的重要基础,是体现和衡量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的必要环节。


  

  由于长期以来家庭承包经营权的限制流转性,因而对其市场价值的评估并无相应的制度规则,仅凭流转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地上种养物的价值等方式来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从全国实施的家庭承包抵押权贷款试点来看,目前各地尚无专门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作参照。引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评估势在必行。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和成都市农委颁布的《四川省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为例,办法的第10条规定了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基本方式和要求,即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抵押物的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当事人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但对抵押物的价值设定了最低的价格标准,即不得低于区(市)县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准价格。该规定明确了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的方式和最低价格标准,是建立农地资产评估体系的原始框架。建议政府在此基础上加快引导建立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为合理评估农村土地价值服务,逐渐形成科学的农村土地价值体系。


  

  (3)成立农村土地交易场所


  

  土地交易所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枢纽,它通过提供相应的交易场所和充分的信息公开,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让家庭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作价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让资金和土地资源得到充分的契合,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发展方向。


  

  农村土地交易所不仅促成了抵押关系的建立,让家庭承包经营权真正地流动起来,而且也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了场所和方式,抵押权人既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折价优先受偿,也可以通过公开的拍卖、变卖等方式以价款受偿,还可以通过变相地将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抵押人或第三方,通过其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作物产值受偿,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框架内实现债权。


  

  当然,要素市场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通过试点进一步研究买卖双方的需求,也需要建立中介服务机构[18]。


  

  3.正视政府角色定位和政策的功能


  

  开展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市场的需求。我国幅员辽阔决定了广大农村发展的不平衡,东部、南部地区的农村经济水平发展明显优于西部和北部,因此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各不相同,经济条件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农民对承包经营土地的依赖性最弱,土地流转的需求最为旺盛,在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则不然,因而农村土地流转改革应以省或市为区域单位因地制宜、以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为终极价值目标而偱序展开。


  

  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试点中,也正是本着区域发展的差异性,由各省级、市级政府以政策的形式逐步推行的。不可否认,政府在一系列的土地改革中所起的作用是必需的,正是得利于政府的积极的政策探索和协调、指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才能在各地相继开展。


  

  对于各地相继出台地方土地新政的作法,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合理地进行角色定位,宜在法律授权的框架内,谨慎地实施相应的土地政策。具体来说,各级政府应当是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变革的决策者、组织者和服务者[19],政府应更多地在引导相应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土地产权的确权与登记完善制度、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以及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维护农民流转中的合法利益等方面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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