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作为应用商店的运营方,有法定义务来审核上架销售的软件是否存在侵权;其次,应用商店的平台并不是免费给应用开发者使用的,苹果要从收益中分成。在三七分成的收费模式下,苹果应用商店的利润直接与侵权作品的下载量挂钩,这实际上加大了苹果公司的审查义务。虽然在线商店每天都会上传海量的内容,苹果公司不可能逐一审查,而且部分上传者有一定反审查能力,例如通过变相修改上传名称躲避审查,但是苹果公司在国外很少受到侵犯版权的控诉,说明其有能力避免或者减少应用程序中的盗版行为。其实这类应用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非常容易被发现的。试问一下,谁会觉得“郭德纲于谦相声大全”是属于财经类App呢?另外,在应用商店中搜索乔布斯的传记时,就会发现这本《史蒂夫乔布斯传》只有一个版本,售价是45元,而一般像这种畅销书在应用商店里会出现很多价格不等的盗版。由此可以看出,苹果应用商店是可以保证《乔布斯传》不被盗版的,但是却不能用同样的手段保护其他出版物的版权,这充分说明有的书是有审核的,有的书是没有审核的,苹果在版权审查上实行了双重标准。总之,苹果公司目前的审查和监控机制没有尽到保护版权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不公平的双重审查标准。
在打击互联网行业的盗版侵权行为中,很多公司经常借助 “避风港”原则来开脱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规定表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链接、储存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苹果的不同在于,苹果应用商店本质是电子商城,他很多的应用都是收费的,而且高达30%的利润,苹果公司在为自身和广大开发商提供了巨大的商业收益的同时,就有了较高的审查义务。这就像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或盗版书一样,超市允许这些东西进入商场本身就负有责任。
虽然,苹果公司与软件开发商会签订一份免责声明,规定版权问题完全由上传该软件的开发者负责,苹果概不承担任何盗版侵权责任。但这不能免除苹果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日后的免责可以根据供应商的合同主张赔偿。而且,苹果商店发布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很多是在校大学生和程序员,如果作家们起诉这群个人开发者,就算作家们胜诉,也可能拿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