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跨国诉讼漫长而复杂,国际知识产权案件对举证责任、司法程序等又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由韩寒等五位作家和磨铁等五家出版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作家维权联盟”,就侵权事件向苹果发了律师函,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回应。2011年9月开始,作家维权联盟三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对美国苹果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于今年1月正式立案。本次诉讼涉及到22位作家,共有95部作品,索赔损失5000万元。
3月15日,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诚和代理律师王国华前往苹果公司中国总部,向苹果公司,提出三项要求:第一,删除侵权盗版作品程序;第二,对作者和出版机构进行赔礼道歉;第三,要求苹果公司赔偿这些作者和出版机构的损失。贝志城表示,作家联盟按照中国法律提供了详尽的侵权软件信息、版权所有信息,苹果公司却回函要求按照他们的步骤和资料要求提供软件链接和资料,最后仅以一句话回应:“我们完全理解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会采取适当措施解决相关投诉。”但在后续沟通协商的过程中,苹果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正面积极的举措,一般是删除侵权文档后便再无下文,至于对道歉、赔偿等要求,从来都不予回应
二、对“苹果”涉嫌“盗版”的法律分析
在苹果应用商店个人开发者上传应用程序中,有一系列的审核机制,例如图标的大小,是否会侵犯苹果和其它品牌厂家的Logo。通常,在审核阶段,基本上是默认版权正当,不像苹果ibookstore那样严格要求对版权的保护。在上传应用程序的过程中,苹果应用商店的系统没有出现要求提供版权证明材料的提示。对于涉及到的版权纠纷,苹果接到投诉后,会要求盗版开发者将应用下架,但并不会对开发者的资质产生实际影响,过一段时间,开发者还可以继续用原来的账号上传盗版,苹果也不会对开发者进行追诉,这对开发者就没有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变相鼓励了不法开发人员继续侵犯版权的行为。可以说,苹果公司其实存在一种放任的故意态度。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苹果公司存在间接侵权,软件开发者则是直接侵犯作家的版权。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苹果公司构成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苹果公司即便有盗版举报机制,也无法改变其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