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题的根本:犯罪记录的无限期存在阻碍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
散见于中国几乎所有法律法规中的前科制度体系,严密地规定了曾经受过刑罚处罚者的资格、权利的限制与剥夺机制。此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有犯罪记录者进行特殊预防,防止此类人员利用特定职位的便利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无限期地使犯罪记录作为公共信息被肆意查询或传播,不仅使有犯罪记录者因一次过错而被永久地剥夺从业资格,也会导致非规范性评价的无限扩大化,严重地阻碍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
构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之具体构想
构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既是刑罚改革的法律要求,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性选择。而从保障前科法律法规具体实施以及促进前科犯顺利回归社会的角度而言,构建中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查询主体:犯罪记录证明责任的确定考虑到公民个人的证明能力及其隐私权的保护,犯罪记录的查询主体应当严格限定为有关单位和机关,个人无权查询包括本人在内的任何人的犯罪记录,即便查询也应当得不到任何答复。
查询理由及内容:前科犯隐私权的保护在防止个人借此机会侵犯他人隐私的同时,也有必要设立规定限制有关单位和机关的查询权。在此可以预设的防范措施很多,比如程序性要求,或者是实质性要求(申请理由、目的、用途)。因此,根据查询主体的不同和法律的现有规定,我国犯罪记录查询的理由及内容应主要限于:(1)因出国境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2)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以无犯罪记录为条件的某种特定职业;(3)刑事诉讼证明;(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查询期限:前科犯复归社会的有力保障犯罪记录登记查询制度的落脚点及核心,在于查询期限的时间长短及其应用。
具体而言,根据刑期条件、悔改条件、罪质与刑度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考量,我国犯罪记录查询期限可设定为法定查询期限和申请终止查询。当犯罪记录在经过法定查询期限后或申请终止查询后不再允许被查询,或者在查询后得到无犯罪记录的否定答复,此时就会导致前科消灭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再对行为人进行规范性评价,最终使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得到恢复。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试点工作已经广泛开展。笔者建议,应以此为契机,将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它前科性法律法规作相应的保障性规定,以巩固和完善刑罚特殊预防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的进一步实现。相信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构建必将有益于中国的法治文明、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