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有犯罪记录的个人,一般不具备或者至少在特定时间内不具备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等特定行业以及部分经济活动领域的资格。然而,这里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如何查证相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进入特定行业的资格?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了,那么相关法律所有的资格限制只不过是一句空话,有关人员完全可以采用各种欺骗手段蒙混过关,上述法律的实施与实际效果无疑也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遗憾的是,现实中并没有相关的制度来保障这些法律条文的实际实施。
2.刑事法律自身的具体规定无法实施由于难以科学、严谨地查证个人有无犯罪记录(前科),刑事法律本身无法得以实施的情况也经常出现。以累犯为例,能否准确查证到罪犯前科的性质(是否故意犯罪,是否被处以有期徒刑)、前科的时间(是否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距今不满5年),会影响甚至决定对累犯的准确认定,进而影响甚至决定对罪犯的量刑甚至定罪。但是遗憾的是,在现有条件下,这一查证是很难高效率地、准确地进行的,从而使得整个司法进程产生偏差。刑法的具体实施(譬如针对累犯的量刑和刑罚执行)也就受到极大阻碍。
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犯罪记录、信息)无法落实
同样的问题甚至出现在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实施上。实践中,在我国与各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上,一般都有约定提供犯罪记录、情报交流的条文。此时,能否准确查询犯罪记录及相关信息、情报,就成为实践中能否顺利执行、实施上述司法协助条约的关键。
(二)前科犯人权保障问题:前科犯权益的过度侵犯
1.犯罪人隐私权益的过度侵犯关于罪犯出狱后形成的犯罪记录应当如何对待和防止扩散,立法与理论研究鲜有涉及。然而,实践中犯罪记录的完全公开化和肆意传播扩散,引发、扩大了公众对于犯罪人的非规范性评价,过度地干扰了前科犯的正常生活,极大增加了其社会复归的困难,成为刑罚特殊预防效果实现的最大障碍。
2.犯罪记录查询、举证责任的倒置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下,由于缺乏完整而有效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加上我国地广人多,司法信息的交流与查询不畅,因而不得不强行要求公民在出国、留学、就业等特殊场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这实质上是将犯罪记录的查询或者说举证责任转嫁给了公民个人,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不利于相关公共利益的保护。具体到刑法制度层面,体现为刑法第100条的犯罪记录报告制度以及隐瞒犯罪记录自首认定的司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