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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渎职罪刑罚惩治方面的几点建议

  

  2、修改渎职罪的法定刑。


  

  一是适当提高法定刑。早在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就有人建议将有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以解决罪刑不相适应的矛盾。1997年《刑法》出台后,有人提出要提高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型为最高15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无论从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的趋势来看,还是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角度来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法定刑都应当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才能更好地展现刑事法律最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是增加资格刑和财产刑。现行《刑法》没有对第九章的渎职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笔者认为,对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相应的资格刑处罚很有必要。职务与犯罪之间十分密切的特殊关系和渎职罪是在职务活动中实施的情形表明,对渎职犯罪者只有剥夺其实施犯罪的可能和资本,消灭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才可能充分达到渎职犯罪特殊预防目的,对于一般预防,也会起到很好的促进效果。因此,对渎职犯罪,除适用自由刑处罚以外,可附加剥夺一定期限甚至终身担任公职权利的处罚,以便可以剥夺行为人重新犯罪的政治资本。


  

  三是完善渎职罪刑罚适用的具体规定。严格掌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和标准,尽可能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空间。建议通过对犯罪情节、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数量程度的具体量化而对刑期作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其次是改变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的观念,严格规范履职行为,树立依法行政的权威,提高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再就是也相对重要的一点就是增设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缓刑由检察机关提出较为稳妥。由于职务犯罪是由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公诉部门起诉,检察机关参与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了解行为人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悔罪情况等。如果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公诉就更加完整、更加全面、更加具体,由检察机关提出缓刑建议,更能体现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平、公正性。另外,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审查判决时,认为适用缓刑不当的,应该及时汇报,由检察长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纠正方式,要多提检察建议,不能只采取口头纠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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