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除了加强执法机关的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外,还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保障,使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行政执法工作中。
(二)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完善录用机制。导致我国行政执法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的原因之一是录用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很多官员的观念中,依然认为执法工作较为简单,因而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导致很多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此外,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需要经常外出执法,相对较为辛苦,因而与其他类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比,行政执法工作的吸引力相对较小。因而,应通过其他措施提升执法岗位的吸引力。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提高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应提高录用标准,避免将不具备基本素质的人员选拔进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还应严格选拔行政执法人员,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将优秀的人才吸收进执法队伍。
其次,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更新机制。要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还应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退休、交流、辞职、辞退等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新陈代谢,并应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等,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此外,还应以有效措施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首先,应采取考核、奖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务升降等各项制度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也可提升执法岗位在录用环节的吸引力;其次,在职务晋升机制上,要打破“论资排辈”的弊端,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真正实现“强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从而提升执法岗位的吸引力,并促使现有行政执法人员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再次,通过培训,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的素质。接受培训,既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当前尤其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方面的培训。一方面应经常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增长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使之更好地适用法律;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法治理念、基础法律知识的培训。由于我国很多执法人员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增强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的培训显得尤为必要,对于减少暴力执法、权力滥用、程序违法等大有裨益。除上述培训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也非常必要。
(三)必要的权力保障
给予执法主体必要的权力保障,并非是要强化行政权,而是要给予必要权力使之具有完成执法任务的能力。因为行政执法主体享有必要的权力,能够采取有效的手段、措施是保证行政执法正常进行的前提。缺乏必要的权力保障是很多行政执法主体及工作人员采用违法手段进行执法的重要原因。如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处罚权的相对集中,但并未将与行使处罚权相关的其他权力也进行集中,从而造成了部分执法主体虽然具有处罚权,但由于缺乏其他权力的辅助而在行使处罚权的过程中困难重重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认识到此问题,我国最近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的权力保障,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行政执法所必要的权力,能够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保障,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对执法主体所需要的权力给予合理的评估和判断,从而赋予其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