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经常存在着权责失衡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规定了职责,但是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却缺乏具体承担责任的规定,导致事实上只享有权力而无需承担责任;二是规定了执法机关的职责,但并未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其他权力,如使用必要的执法手段的权力,即执法手段与职责的不匹配。如对于形成“钓鱼式执法”的原因,杨建顺教授认为:“‘钓鱼式执法’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部门执法能力、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脱节,工作人员能力低下、人员配备不足,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淡薄也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10]执法手段与职责的不匹配,导致了部分执法机关客观上难以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如遇相对人不配合的情况,就极易出现暴力执法的局面。
除上述原因外,执法监督机制缺失等原因也是造成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执法力量不足、执法经费短缺、执法人员素质低、手段与职责不匹配,均属于执法保障不足的具体体现。因而,要解决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就应该从加强行政执法的保障、提升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入手。
(一)加强行政执法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缺乏必要的执法人员,必然造成行政执法主体拖延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缺乏经费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必然被逼“自谋出路”,以“逐利性”执法来获取执法经费。要保证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就必须加强执法主体的人员保障和物质保障。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强行政执法的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
首先,增强人员编制及经费分配的灵活性,根据执法任务的变化分配人员编制及执法经费。我国为了控制机构膨胀,对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采取了严格限制的策略,增加人员编制十分困难,经费的分配也是相对固定,灵活性较小。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之中,不同执法机关面临的执法任务也处于变化之中。而随着一些新立法的出台,部分执法机关又被赋予一些新的职责。因此,应加大人员编制和经费分配方面的灵活性,对于执法任务增多的执法机关,适度增加人员编制及经费,而对于执法任务减轻的执法机关,则相应地减少人员编制及经费。当然,这些调整都应建立在对执法任务及经费使用合理性的准确评估之上。
其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由于我国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以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不同地区的财政收入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如果地方财政没钱,那么无论如何强调要强化行政执法的保障,也必然是一句空话。因而,应加大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贫困地区的政府财政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