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经费不足的形成原因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不足。我国的财政实行分级管理体制,而执法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不平衡,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无力全额承担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进而要求执法机关自己解决部分执法经费;二是执法机关人员膨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在部分执法领域存在着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由于我国政府对“编制”限制较严,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并不能随意增加。因此很多执法机关出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超出固定的人员编制而自己招收“协管员”,但这些“协管员”的工资、装备等只能由执法机关自己解决。这也迫使部分执法机关去通过执法而获得经费。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
执法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将行政执法依据适用于具体事件的复杂过程,行政执法依据是一般性的、抽象的,而具体事件则是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能够准确地理解法律,并能够根据具体事件准确地选用有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要求执法者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强烈的法律意识、丰富的社会经验、系统的知识结构和对法律的无限忠诚,还要有高尚的品德,能不徇私情、执法如山、廉洁高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9]但是,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容乐观。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我国不少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低、素质差。甚至一些执法主体因为执法人员的编制不足,就聘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而这些人绝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并不具备成为合格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二是很多执法人员并未受过相关专业及法律知识的训练。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法治理念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缺乏法治理念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必然容易导致暴力执法、权力滥用及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的出现。
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是导致暴力执法、权力滥用及程序违法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四)执法手段与职责的不匹配
权利义务一致,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及原则。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权力与责任也应是一致的,也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公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权力与责任犹如硬币的两面,行政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也就同时负有了一定的责任。行政职责是行政职权不可分离、不可或缺的伴生物,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是同一个行为过程中的两种机制。因而,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