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执法保障与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相应变化,与行政职权密不可分。行政职责不能放弃或者拖延,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构成违法,即行政不作为违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执法主体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经常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拖延执法。对于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也经常采取拖延的方式予以应对。而与行政不作为相对应的是,执法主体经常组织“运动式”执法,即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组织大规模的执法活动,而在此之后又回归到“不执法”状态。


  

  当然,在我国迈向行政法治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远远不止上述几点,囿于篇幅,不一一赘述。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于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笔者拟主要从执法保障的角度,对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


  

  (一)执法力量不足


  

  法律的执行离不开合适的执法主体和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但在我国现有的立法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评估,在授予某一执法主体具体的执法权时,较少考虑被授权对象的执法力量问题。如果一个组织并不具备执法能力,那么,赋予该组织执法职责就是不合理的,也必将导致执法不作为,法律也将得不到实施。以控烟领域为例,我国很多城市均出台了禁止在部分公共场所吸烟的法规,但很少得到实施,原因之一就是执法主体并不具备执法力量。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7]第10条规定:“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但是,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极少,基本不具备执法能力,这决定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必然难以有效执行。


  

  (二)执法经费短缺


  

  执法经费不足是造成执法机关“逐利性执法”的根本原因。执法经费不足,是我国众多执法机关均面临的问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执法机关更是如此。[8]《行政处罚法》第53条第2款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该规定旨在杜绝“逐利性”执法。但在执法经费短缺而执法机关又需要完成执法任务的两难处境面前,很多执法机关被迫采取“以罚养执法”,即将由执法所获得的收益用作执法经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