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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法保障与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

  

  (二)暴力执法


  

  近年来,有关暴力执法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城管领域更是成为暴力执法的高发领域。[6]而在其他领域,暴力执法也时有发生。暴力执法的频繁发生,影响极坏:一是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利,不仅与我国依法行政的目标背道而驰,而且也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悖;二是破坏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与民众的矛盾加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执法为民”,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但暴力执法无疑会让公众对执法的目的产生怀疑,对执法产生抵触情绪,进而导致公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隔阂加深,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不良影响;三是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在网络等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咨讯的传播速度极快,暴力执法也必然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由此可见,暴力执法的危害极大,消除暴力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三)执法权的滥用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目的,即为了实施法律。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以实施法律之名而行实现其他目的之实,则构成行政执法权的滥用。但在我国,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目的的情况却普遍存在,特别是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尤为严重。滥用权力的表现多种多样,如部分执法主体为了当地政府及官员的政绩,施行地方保护主义,给予外地企业以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以及限制外地企业、组织在本地的发展等。此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徇私而滥用执法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四)程序违法普遍


  

  执法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程序的公正是行政执法行为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即使结果是公正的,也很难使相对人信服。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传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只重视实体结果的公正,认为法律程序只是一种附属于实体的工具,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甚至有的执法者认为程序是行政执法的障碍。虽然我国在很多执法领域对执法程序都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主体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告知、救济等权利的现象并不罕见。此外,执法者在执法中不表明执法身份、不说明理由、不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不按照法定期限作出执法行为等程序违法的情况也极为常见。


  

  (五)放弃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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