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当事人存在错捕误判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我国素有“无风不起浪”的民间传言,又不乏捕风捉影的好事者,国家机关的错捕误判容易被好事者借题发挥,但国家机关的行为又不同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恶意侵权,因此一般不宜认定侵害名誉权并由国家赔偿。但如果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即使国家机关采用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也难以抚平当事人的痛苦(如麻旦旦处女“嫖娼”案),此时应对其精神损害进行国家赔偿。
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建议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二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严重失常的;三是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对此应由当事人举证,再由法官参酌当事人的性别、年龄、职位等因素从严把握。
四、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之确定
精神损害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然不宜在法律中作过于机械的规定,但仍有必要在实践中确立一种相对客观的做法。
(一)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比较法考察
由于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衡量,各国在具体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时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几种:(1)固定赔偿法,即制定固定的抚慰金赔偿表。比如英国将致残赔偿及各类伤害的赔偿金额,根据法律政策改成价目表估算金额。如失去一条大腿赔偿5万至6万英镑,失去一只手臂赔偿2.5万至3.5万英镑。[13](2)医药费比例赔偿法,即受害人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医药费的比例加以确定。如美国至少在非永久性损害案中精神痛苦的赔偿数额一般限制在受害人的特殊数额(作为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三倍到四倍之间。[14](3)日标准赔偿法,即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以日来计算。丹麦法律规定,致害人对躺在床上的病人每日给付抚慰金25丹麦克朗,给付其他病人的抚慰金数额为每天10丹麦克朗。[15](4)最高限额赔偿法,如瑞典1980年颁布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为19 000美元。[16](5)区分不同损害赔偿法。法国致力于按照案件的种类来确定精神损害程度的等级,通过判例的积累归纳,明确项目的分类,依照不同的项目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总数额。德国联邦法院提出无特殊理由,同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以往判例。[17]
(二)我国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方法
通过对外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评算方法进行分析比较,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分五步进行确定。
第一步,确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从而确定是否应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认定可以区别不同的侵权类型分别进行。
第二步,判断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确定具体个案的赔偿系数。可以从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两个方面进行确定。在肉体痛苦方面,以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一级伤残为最高级标准,可设为5万元;二至十级伤残,参照最高级标准按每级10%的比例递减。在精神痛苦方面可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从侵权方角度,应考虑侵权方过错程度、手段、次数与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方的态度等;二是从受害方角度,应考虑受害方的受害程度、持续时间、谅解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与生活状况等。[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