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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问题

  

  (三)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体指自然人之躯体,包括五官、四肢及毛发指甲等。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身体组织的权利。对于身体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我国过去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多,近年来则以持肯定态度者居多。鉴于我国法律对身体权已有明文规定,[7]本文亦认同身体权系独立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中第3条第(3)、(4)、(5)项,第17条第(4)、(5)项涉及到对侵害身体权的赔偿。侵害身体权的常见行为有不损害健康的情况下对身体进行破坏、非法搜查或侵扰身体、对尸体的损害等。


  

  如何认定侵害身体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建议考虑如下因素:一是被侵权人身体的某些部分因被侵害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二是因侵害身体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8]三是以特殊手段非法利用或损害尸体。


  

  (四)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自由权(又称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一般分为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精神自由权不属国家赔偿范围,本文不予讨论。人身自由权在法律上得到普遍承认,[9]它是以人身为核心的权利体系。侵害身体自由权的行为包括非法拘禁他人身体、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妨碍他人通行或通信自由等行为。《国家赔偿法》中第3条第(1) 、(2)项,第17条第(1)、(2) 、(3)项[10]涉及到对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赔偿。


  

  侵害人身自由权不同于侵害健康权,可能没有明显的伤残后果。那么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有两个情节应予考虑:一是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时间。我国冤案错捕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在改判无罪时已关押数年,[11]长期的人身限制必然对其精神带来严重痛苦。二是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手段。即使在拘留、逮捕及关押期间,当事人也享有基本的权利,如果在此期间采取了侮辱打骂、不让睡觉等非法手段,也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当然,在请求赔偿时受害人应对其精神痛苦进行举证,比如肉体痛苦的医疗诊断书和治疗资料、关于情绪异常、血压升高等症状的医生诊断证明等。


  

  (五)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指关于一个人特性或其他品质的共同的或一般的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害名誉权行为一般包括侮辱、诽谤、诬告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2)项以及第17条第(1)、(2)、(3)项涉及对公民名誉权(人格尊严)[12]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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