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之行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从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行使的角度分析,有可能产生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情形主要是侵犯了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
(一)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人(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4)、(5)项,第17条第(4)、(5)项[4]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害,第34条又规定了死亡赔偿金。[5]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可否同时请求?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属于财产赔偿还是精神赔偿,我国法律界存在很大争议,死亡赔偿金在我国不同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有不同的含义。鉴于《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列,系将后两种损失界定为物质损失,因此三者可以同时请求。
人的生命是物质与精神的结合。对生命权的侵害事实上导致了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的损害,这不仅包括受害人本人物质生命的丧失与死前遭受的精神痛苦,还包括特定第三人(如受害人的近亲属)物质财产损失与亲朋离世的精神痛苦。由于受害人死亡后已不可能行使赔偿请求权,法律上的救济只能是对特定第三人而言。
(二)侵害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认为健康权是“一种完整的肉体、心理和社会良好状态”。[6]《国家赔偿法》中第3条第(3)、(4)、(5)项,第17条第(4)、(5)项涉及到对侵害健康权的赔偿。一般认为,健康权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健康维护权;健康利益支配权;劳动能力。
侵害健康权必然对人的精神造成损害。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笔者认为,侵害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可用残疾程度来推定。目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中适用较多的有劳保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由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伤残鉴定的国家标准,故目前有不少省份以此为伤残鉴定参照标准。该标准共分10级,其中,符合1至4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有地区(如江苏省)制定了专门的鉴定标准,更具针对性。目前民事审判中对于一般认为构成伤残即可认定后果严重,可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可参照民事赔偿适当从严把握。另外,在评定劳动能力丧失或减损时,被侵权人的职业情况应予考虑,因为普通人眼里的轻微伤却可能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劳动能力并导致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