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交正式的评估请示,并附带提交自我评估的书面材料。上级政府经初步审查,认为下级政府的基本状况可能符合法治指标的标准,将组织专业的评估小组对自我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初步的判断与意见。如果有必要,评估小组可就材料中的疑点或问题进行现场考查。
第三步,上级政府根据评估小组的意见做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并准备组织评估。
第四步,正式评估分析,撰写评估报告。主要是评估小组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进行分析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评估通常有一个周期,不是一次评估合格就终身合格。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法治指标体系是有所变化的,因而法治政府的评估具有一定的周期,以5-10年为一个周期为宜。
建立起科学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指标评估体系并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改,使之趋于合理和完善。指标体系基本确定后,可先在相关的地方及部门进行试点,以实践来检验指标评估体系的科学与合理,从而最终形成权威性的评估体系。
【作者简介】
戢浩飞,单位为武汉大学。
【注释】参见王称心、蒋立山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3页。
罗豪才:《行政法与公法精要》(序言),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90页。
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页。
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88页。
郝铁川:《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以纽约市和东京市为参照系》(序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参见http://www.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0月7日)。
参见冉井富:“论法律指标的认知功能及其局限性”,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2期,第21、22页。
参见袁曙宏:“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12、 13页。
全国除杭州市余杭区、广东省深圳市、湖北省等地相继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外,其它的地方尚没有开展相关的探索。
胡肖华:《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5页。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44页。
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5页。
参见the world bank :where is the wealth of nations?-measuring capital for the, 21st century, http://www.worldbank.org/ .(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0月7日);林君宜:“
教育法治富国强民”,载台湾《商业周刊》2006年第946期。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法治指数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在政府部门相继出现了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法治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司法功效评估体系、和谐社会指标评估体系等。近几年来在法学界进行实证性的法治指标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代表性的作品有《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以纽约市和东京市为参照系》、《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等。
参见World Justice Forum Program Book , http://www.worldjusticeproject.org/ foru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0月7日);另参见季卫东:“以法治指数为鉴”;黄晨:“量化‘法治”,,载《财经》2007年第21期。
参见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44-53页。
参见钱弘道:《法治评估的意义和方法—以杭州市余杭区为对象的实证研究》,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与探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第206-222页。
参见邓国胜等:《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理论、方法与指标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