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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研究

  

  指标三:行政立法(包含规范性文件)规范,确保立法质量的基本情况。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作为重要的、影响广泛的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到一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诸多方面,具有全局性,直接影响着整个法治政府的状况。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严格遵循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完备;定期清理制度;立法共享等制度。


  

  指标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体制健全的基本情况。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的行政执法体制是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必要前提条件,直接显示着一个国家、地区法治建设的程度和水平。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等内容。


  

  指标五: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情况。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对整个社会控制系统综合效能的发挥及其内外协调具有极强的调节和整合作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体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良性的法治效率指标;社会综合治安良好;社会和谐稳定等内容。


  

  指标六:行政监督制度完善,强化行政监督方面的状况。依法行政的关键是监督行政,完善的行政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屏嶂。因此,对行政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体系化的监督制度,即权力监督、民主监督、内部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均不可少,相互配合协调。


  

  指标七:提升公务员法治能力,培育社会法治氛围的具体状况。公务员的法治能力和水平是公务员的定位和导航系统,对公务员的价值取向具有导向作用,决定着公务员的行为模式。实践证明,公务员奉公守法和严格执法,会对于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确立和发展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公务员的法治状况和社会法治氛围。社会法治氛围的形成有赖于社会普法、法治宣传等活动的开展。


  

  鉴于法治政府的评估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这里只列举和介绍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及部分的、细化内容(三级指标),旨在说明法治政府评估的基本内容。


  

  (三)评估程序


  

  结合法治政府运行的实际,采用“以地方各级政府自评为基础,国务院最终评估的模式”比较可行。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积极介入评估程序,另一方面,又采用中央政府最终把关。该模式的优点在于,适合当前的国情,既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又可以避免评估流于形式,既有最终的客观权威性,又激发了地方的自主性。


  

  一般而言,评估队伍通常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以政府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评估人员,这些人员比较熟悉法治建设的实务,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二是从社会上聘请的专业化评估委员,这些人员不仅是社会的知名人士,而且是法治领域的专家,具备丰富的评估知识。三是普通社会代表人士。这类代表要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的利益群体,以形成一个大众化的社会代表。


  

  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步,由本级政府根据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通常,该级政府应当成立一个评估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的标准,严格地进行打分,自我检验。自我评估中要求本级政府形成严格的自我评估材料,包括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各项评估指标的统计情况、发布的评估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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