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呈现出开放性,与社会同步发展。法治政府建设涉及面广,千头万绪,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指标评估体系并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改,使之趋于合理和完善。法治建设与社会同步发展,两者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因此指标评估体系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进行调整。
法治政府建设以科学界定、规范政府职能,确保司法公正为基本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形成完整的指标评估体系。考察各种指标体系,可以发现都是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依托,以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司法公正为基础来构建的。一方面,提升政府的公共性,构建公共权力的合法和合理运行机制;另一方面,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三、我国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建构
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指标体系的建构包括指标项目的选取和指标之间结构关系的厘定,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建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需要从理论上回答以下基本问题:建构的原则;指标的基本内容;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一)建构原则
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建构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设计指标必须科学、合理。选取的指标必须科学地反映法治建设的现状和水平,必须具有合理的理论依据;指标的设计在涵义、内容、计量等方面必须科学明确。
2.实用性原则。指标评估体系不是以评估为目的,而是以评估为手段,通过评估推进法治政府更好更快地发展。“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评估的重点不是找问题和汇报问题,而是提供评估对象最实用的信息,以便更好的改进。”[20]指标的测量和计算要具有可行性,便于操作;评分方法、评估步骤、评估等级等要方便实用。
3.可比性原则。在同一时期内对不同地区的法治建设状况进行比较,可以对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排名,进而达到评价的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适应于一定时期的指标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这就是指标体系的发展问题。
4.多元性原则。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法治指标评估体系必须具备多元性。县、市、省等各级政府的法治建设重点应当有所差别,相应的指标评估体系也应当多元化,指标的设计也有所区别,以适应不同级别的政府评估需要。
(二)基本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归纳为七个基本方面,明确了法治政府的七个内在标准。因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由以下七个方面的一级指标构成:
指标一:法治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方面的基本情况。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改革是法治政府正常运行的基石,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政府的职能是什么,履行的效果怎么样,行政管理方式是否科学?这都是需要考核的内容。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政府权能(权力、能力、职能)厘定清晰;行政管理体制科学;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健全;公共财政保障体制完善;行政管理方式灵活多样等。
指标二:行政决策完善,推进社会发展的状况。行政决策是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直接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是推动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助推器。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包括行政决策体制科学、社会良性发展两个方面。其中行政决策体系由规范的内部决策规则、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决策中枢系统完善、决策的信息系统完备、决策的咨询制度作用明显等具体内容构成;而社会良性发展则由经济稳定增长、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合理、环境保护优化等内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