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估进程。通过法治评估活动,争取按如下进程发展:2006-2010年,按照“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通过实施“‘三五’依法治区、‘五五’普法教育”规划,全面落实法治余杭建设各项任务,初步实现区域法治化目标;2011-2015年,巩固、发展法治余杭建设成果,全面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水平,基本建成开放型、法治型社会。
3.评估的主体。由评估专家组成法治指数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分为内部评审组与外部评审组,其中内部评审组包括随机抽取的法官、检察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等组成,外部评审组包括各类与法治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人员、律师以及参与过司法诉讼的当事人代表。
4.法治指数的基本内容。法治指数体系由4个层次、9个主体指标、50多个分指标等组成。
(1) 4个层次。在评估层次上,具体分总指标、区级机关指标、乡镇指标和农村社区指标4个层次。其中总指标对应全区的法治考核分值,区级机关指标对应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考评,乡镇指标对应乡镇级的考评,农村社区指标对应各村、社区的考评。
(2) 9个主体指标。在指标的设计上,选取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权利依法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系健全、民主政治完善、全民素质提升、社会平安和谐等9项法治条件作为9大指标。
(3) 50多个分指标。如在政府依法行政这个主体指标的下面,分设12个分指标,分别是:行政执法主体明晰,体制规范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率;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和公布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率;无重大违法、失职等案件;无相关群体性事件;行政执法责任率;群众投诉的办结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率;行政案件不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率等内容。
5.指标数据的分析方法。
(1)数据来源。作为评价依据的参考数据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法治状况相关的官方的各项法律数据;二是群众调查问卷所得的数据。
(2)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的统一。在指标设计上,考虑各政府机构部门的共性和本身具有的个性特征,分别设计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如公正程序、信息公开等,个性指标如品质指标、软性指标等。
(3)规制性指标与警示性指标的统一。测算总体法治指数的指标属于规制性指标,这种指标就像一个刻度盘,通过收集有关实际数据和资料,对照事先制定的明确法治标准,加以数量化的计算,就可得知某一地区社会是否达到预期的法治阶段性目标。测算部门法治指数的指标属于警示性指标,这种指标是一种负向性指标,借此指出政府组织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职责事项,从而发挥预防政府行为产生违法偏差的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各地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既有形式的差异性,又有深层次的共性。总结并归纳这些共性,对于建构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是十分有益的。概括来说,上述法治指标体系在以下方面对我们有所启示:
法治政府建设以指标评估体系为标志,由抽象法治向量化评估方向发展。以指标评估体系的应运而生为标志,法治政府不再是抽象深奥的学说源流、价值取向和方法模式,而是生动的法治实践与创新方向。通过指标体系来推动法治建设的实践是未来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
法治政府建设以地方创新为突破,指标评估体系呈现多元化趋势。指标评估体系既有全球性的指标体系,又有地区性的指标体系;既有民间组织的指标体系,又有政府主导的指标体系;既有倡导性指标体系,又有示范性的指标体系,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联系到我国的实际,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社会发展差别较大,因而未来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必将以地方政府创新为主线,既要有常规指标,更要有地方特色指标。同时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法治指标评估体系必须具备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