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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研究

  

  第二部分:阐述法治是以明确、公开、稳定、公平和保护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和财产权)为基础的体系。它由5个一级指标组成,分别为:指标5,法律的明确、公开、稳定性,具体而言,对于公众来说,“法律是什么”、“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指标6,法律的客观、公正性,法律只有在没有创设专横或无理性的歧视内容下才是公正的;指标7,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指标8,保护公民安全的法律,既包括使公民免于不公平对待或者惩罚的法律,也包括处罚犯罪、保障人民的法律;指标9,私有财产安全保护的法律。


  

  第三部分:法律在制定、执行和适用中所具有的适应性、公正性及效率性。法律具有强制力,能够公正地被执行。它由2个一级指标组成,分别为:指标10,法律在制定、执行及适用的过程中公众所易接受的范围、程度;指标11,法律被公正、有效率的执行和适用,具体包括:法律不是为了政治利益等而被恣意、有偏向地加以适用,法律不需要公众官员或私人利益施加不适当的影响等。


  

  第四部分:法律人群体的角色、定位。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在法律统一体构建过程中,法官、律师等法律实际工作者扮演了重要角色,必须拥有具备各方面知识的、胜任的、独立的、道德操行良好的律师和法官。它由2个一级指标组成,分别为:指标12,确保大量的法官、律师和法律实际工作者,包括公诉人员、相关的帮扶人员等;指标13,确保任何个人在通向正义过程中不可否认的所需建立在经济基础或社会地位上的程度。


  

  4.指数分析方法。对现行法治指数的分析,包括以下方面:


  

  (1)全面客观原则。法治指数中参照现有的大量国际数据资源,包括各国的风俗习惯、社会治理、政府腐败、人权保护、透明度等方面,还从现存的国际标准和准则中,采纳今后可以用以衡量各国法律系统的指标。被采纳的指标不求穷尽,而是力求搭建起描绘法治关键功能的框架。


  

  (2)指数来源的多样性原则。法治指数体系中,有些指数来源于对不同群体的调查和民意测验的结果,有些指数直接起用国内专家团体的数据,有些则依据普通公众的看法。


  

  (3)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相结合的原则。法治指数强调,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律的程度,既着眼于法律法规条文,还要关注实际的执行情况。指数要求检验现存的正式法律系统,并对存在于非正式法律系统中的问题给予告知。


  

  (三)香港的法治指数体系


  

  在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倡导及赞助下,一项旨在调查确定香港的法治指数的研究在2005年得以开展和实施。下面从几个方面对香港的法治指数体系作一简要介绍。[18]


  

  1.研究目的。法治指数体系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香港的法治指数,该指数可在不同的范畴内使用。该指数既可以作为香港法治发展的指标,也可以为改善香港的法治提供适用的讯息,还可作为比较香港和其他社会法治发展的基础。


  

  2.评估的主体。法治状况的最终评估与分析由行内专家负责,包括随机拣选的政府官员、执法官员、法官、立法会议员,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同时也采用传统的外来专家检视作参考。这样既保证了评估的准确性,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估的严肃和公正性。


  

  3.法治指数的基本内容。法治指数主要由以下7方面的条件构成:


  

  (1)法律的基本要求,包括一般性、公布、稳定、确定、没有追溯力、不可要求不可能的作为、不可赋与任意的权力、与一般社会价值相符等8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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