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实证分析
“就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法治的实践,有不少研究作过其指标或指数的厘定。当中有地区性的,也有世界性的。”[13]限于篇幅和资料的关系,本文只探讨法治指标的发展概况、“世界正义论坛”的法治指数体系、我国香港的法治指数及杭州市余杭区的法治指数体系。
(一)法治指标的发展概况
随着各国研究的深入,运用法治指标评估和分析法律现象的范例不断增多,指标体系的评估方法也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但相对独立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却并不多见。早在1968年,美国学者伊万(W. M. Evan)建立了一个法律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70项具体指标,其中法律指标主要包括以下7个:每1 000人口的法律学生数;每1 000人口的法律教授数;每1 000人口的律师数;每1 000人口的立法数;离婚率;自杀率;违法率。到上世纪7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梅里曼(J. H . erryman)等三位教授从事法律与发展的专项研究,将法律制度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私法行为、法律执行、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6个方面。这个法律制度分析实质上就是他们设计的评价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总体状况的法治指标体系,每个方面从机构、工作人员、程序和消耗资源等4方面研究。[14]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世界银行正式发表《国别财富报告》,明确提出了“法治指数”这个概念,用这一概念评判一国人民守法意识的意愿及该国法律制度的信任程度。但是该法治指数并没有系统化、具体化的操作指标,只是以此作为衡量一国无形资产、国家整体财富的标志,属于局部性的指标设计。[15]
近年来,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国家按照社会系统工程的思路在各个领域推行目标管理模式,法治指标作为一种衡量标准和研究方法在国内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实证性的法治指标应用体系日益增多。尽管相关法治指标的开发研究工作在一些省市相继启动,但系统化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却不多见。[16]
下面将重点介绍“世界正义论坛”的法治指数体系、我国香港的法治指数及杭州市余杭区的法治指数体系。
(二)“世界正义论坛”的法治指数体系[17]
“世界正义论坛”正式提出“法治指数”,并号召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做出长期承诺,一同促进法治在世界各国施行,把法治指数作为评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体系。
1.研究目的。法治指数体系旨在形成一个全球的统一规范,用以指导各国政府、社会、民间组织等共同推进法治,并作为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治程度的标准。指数力求具备通用的普适性,不同的社会背景,不同的经济、文化、政治体制都可以适用。
2.发展动态。正式形成了法治指数的试行版本(Version 1.0 of the Index),并完成了在阿根廷、澳大利亚、哥伦比亚、西班牙、瑞典和美国的初步试点。第二轮试点将计划在利比里亚、坦桑尼亚进行。世界正义工程预测将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在100个国家对法治指数的运行。在每一个试运行的国家,将形成一份正式的法治指数运行报告。
3.法治指数的基本内容。法治指数的试行版本,由4个主体部分(对应4个基本原则)、13个一级指标、50个二级指标所组成。
第一部分:宪法性的或习俗性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为政府、政府官员及社会组织所普遍遵循。它由4个一级指标构成,分别为:指标1,宪法或法律对政府及其官员所作出的限制,而宪法和基本法律是政府、政府官员、社会组织所必须遵守的;指标2,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检测指标,这些指标旨在对政府、政府官员的权力进行限制;指标3,政府在承担义务方面所扮演的国际法角色,一方面涉及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待遇,另一方面则是与外国政府和外国法人的关系;指标4,责任方法,法治指数能确保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为其错误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