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近年来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理由决定再审或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呈递增之势,其中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实践中感觉到,首先,少数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缺乏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导致再审决定的不正确性。其次,少数审判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缺乏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便轻易作出再审决定,对决定再审缺乏严肃及足够审慎的态度,致再审暴露出一定的随意性。第三,个别审判人员借再审之机枉法裁判的情况也是不无可能的。第四,少数审判人员迫于申诉人地反复申诉,无理缠诉甚至威胁,为规避矛盾、转移压力,顺应申诉人意愿决定再审或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情形也部分存在。第五,少数审判人员缺乏深入学习研究,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理论掌握的不够准确和透彻,致程序适用错误。第六,检察机关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致再审当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解决。以上主要原因催生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给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地依法健康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解决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及运行当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加强审判人员的刑事诉讼理论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刑事审判理论及实践业务能力。人民法院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要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错误决定再审或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督促审判人员严格、公正执法,避免再审决定权力的泛用及滥用。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应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决定再审应建立沟通衔接审查机制,对错误决定再审的案件要早发现,早建议,早制约。实践中可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与人民法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人民法院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要求人民法院送达立案决定书,提前掌握人民法院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二是向人民法院调阅申诉立案案件卷宗,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决定立案前,先行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量刑是否正确得当,应否决定再审的检察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权进行制约。通过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监督机制,一定能够保障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地依法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