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必要性解析
管宇
【摘要】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不仅关涉审判公正之进行,而且直接维系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辩护律师审前程序的介入,是辩护律师作为社会力量监督司法运行的职能的内在要求。辩护律师审前程序介入与否在国际社会被视为判定刑事诉讼现代化与传统模式的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分野。
【关键词】审前程序;公正审判权;诉讼结构
【全文】
刑事审前程序承载着为法庭审判准备对象和裁判依据的重要职能。刑事审判前程序的设计,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追究犯罪的实际能力和国民公民权利在审前阶段的保障程度。审前程序是权利和权力的竞技场,它的结构反映着一国司法文明和民主程度。如果审前程序缺乏基本公正,审判公正就无从保障。由于审前程序整个过程充满着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和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理念的内在冲突,因此,审前程序的设计也为各国立法和司法所重视。辩护权介入审前程序不仅是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现代辩护权本质特征的应有之义。辩护权的现代分野就是辩护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与审前程序,通过对被追诉人利益的维护监督公权力运行,从而体现司法民主,实现司法正义。
一、审前程序辩护权是刑事诉讼内在需求
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测震仪,宪法优位性原则是刑事诉讼必须秉持的基石。宪法要求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确认了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公民地位。因此,宪法给予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系应有之义。然而,刑事诉讼是国家追诉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行为。在刑事诉讼进行时,基于对审判程序顺利展开和判决依法执行保障之考量,对个人权利之侵害在所难免。一方面,宪法必须保障被追诉人宪法性权利,另一方面,国家追诉机关必须对被追诉人采取强制处分,为调和二者冲突,法治国家采取法律保留原则。国家欲实施处分并进而干预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必须有法律授权之依据,并且应当谨守法律设定之要件限制,否则即属违法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之行为。此项原则构成强制处分的“宪法”界限。同时,法治国家对于审前程序强制处分规定了一杆标尺—比例原则。在刑事追诉程序中,尽可能避免和限制强制性处分的适用,尽量采用非强制性的侦查手段,国家在行使追诉权过程中要做到过程的道德性,使之符合理性要求,做到程序正义,这也是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之一。然而,由于在刑事追诉程序中强制处分的适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为防止滥用,要求其采用必须适度。就是说,强制处分的适用,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嫌疑程度(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该项理念和原则,旨在强调避免过度地或不适当地适用强制处分,以防止过多或不当适用强制处分而侵犯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公民的人权{1}(P.29)。同时,对于上述权利的行使,法治国家普遍规定救济原则—司法权保障之原则。司法权保障原则,是指刑事审判前程序的进行,应当由国家司法权提供保障或者予以控制,以促使追诉权和防御权的正当行使,抑制权力或者权利的滥用,使控、辩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本方的理由并得到公正的待遇,保证刑事审判前程序得以有序地运作和公平地进行。司法权保障原则的功能,旨在保障体现发现实体真实与保障人权相协调的刑事诉讼目的在刑事审判前程序中得以实现{1}(P.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