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易读性传播:法律传播中的语言解码与理解

  

  但是,这样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就是在今天,“趸交”、“累积生息”、“现金价值”……这些保险合同中看似普通的用语,却常常弄得投保人一头“雾水”。再比如,保险条款中的“为主功能手指保险”。这个条款曾经引起不少争议,何谓“主功能手指”呢?仔细了解,所谓主功能手指是食指和拇指。可是生活中有多少人了解这么专业的名词,如果把条款写得通俗一点、易懂一些,投保人也就不会在小拇指、无名指受伤时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了。在黑龙江,因为通俗条款,引发一起要求保险公司提供通俗化保单的诉讼案件。[5]这些都体现了法律文本的通俗化运动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探讨问题,已经演化为真实的利益诉求运动。


  

  (三)传播解码:实现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语言转换和专业对接


  

  法律语言的易读性传播可以从语言哲学关于形式语言与日常语言关系的论述中到理论支持。哲学关心的本来就是自然概念之间的联系,所以,无论炮制出何等精致的技术性概念,无论这些概念获得了多么明确的定义,哲学家都有义务说明这些概念和自然概念是如何联系的。实际上,哲学争论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争论某一哲学概念是否正确地表达了我们的自然理解。因此,虽然形式语言克服了自然语言的朴素性,通过结构科学化和形式抽象化,而大大提高了语言的信息载量和表达的清晰程度和精确程度。但是形式语言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像自然语言那样生动地、细腻地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也比较难于被普通人学习和掌握。因此,形式语言的出现虽然满足了科学研究的需要,但它没有取代自然语言,也不可能取代自然语言{6}(P. 201)


  

  正如本文前述,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形式语言。陈嘉映认为,形式语言是为澄清语言中的逻辑关系服务的。在这一点上,它又不同于物理语言等等,它是它所研究的语言的一种上层语言。与此对照,日常语言是全方位的,结晶着我们对现实的直接理解。因此,形式语言根本不能取代日常语言[5]。按照海德格尔的观点,形式语言使语言形式化、符号化、数学化的倾向,会导致语言失去其生命力而逐渐死亡。哈贝马斯认为,形式语言脱离了以日常语言表达的生活世界,根据独白式方式构建的形式语言系统,只有转换为日常语言,进入生活世界,才能被人们普遍理解{6}(P.199-200)。


  

  那么,法律这种形式语言如何通俗化,得到易读性传播呢?正如传播学者指出的那样,信息传播出去之前,先要进行“编码”—将无形的信息转换成具有一定外在形式的语言符号,然后接收者再对语言符号进行“译码”,从中获取信息{11}(P. 123)。将这个原理放在法律语言传播的视野下,首先,必须将日常用语出现的法律问题转换成符号语言,形成法律专业术语。其次,完成第一次转换之后,又必须将这些符号再次转换成日常语言,回到具体的生活中。语言表达的含义依赖于发出信息与接受信息的具体环境,这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很重要。几乎每一门语言的一切词语都存在这个问题,对句子或文本而言尤其如此,词语、句子和文本在现实中的具体含义几乎总是受到表达的影响{2} (P.91)。


  

  如何将形式语言转换为日常语言,使得法律专业语言为更多的受众所理解,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哲学视野。


  

  在维特根斯坦后期,他的语言哲学观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他认为,为了弄清一个一般语词的意义,哲学家习惯于寻找它在所有应用中的共同的东西,这样就使他们错把惟一能帮助他们理解这个一般词语用法的具体情况和个别事例当作不相干的东西。事实上,同一个语词使用于不同的具体情况时,可能只是具有重迭的相似性而没有共同的本质。完全忽略具体的使用而固执地寻求共同的本质,必然会导致哲学上的伪问题的产生。维特根斯坦指出,哲学家们这种错误不仅仅是因为企图言说不可言说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他们将语言与它的使用分离开来,企图发现与此概念的普遍意义,并且通过它来接近存在于其背后的实在对象{15}。为了克服语言哲学研究中由对普遍性的渴望所引起的种种困难和麻烦,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语言游戏”的新方法。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写道:


  

  例如,试考虑下面这些我们称之为“游戏”的事情吧。我指的是棋类游戏,纸牌游戏,球类游戏,奥林匹克游戏,等等。对所有这一切,什么是共同的呢?—请不要说:“一定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否则它们就不会都被叫做‘游戏”,—请你仔细看看是不是有什么全体所共同的东西。—因为,如果你观察它们,你将看不到什么全体所共同的东西,而只看到相似之处,看到亲缘关系,甚至一整套相似之处和亲缘关系{16} (P. 47)。


  

  此后,维特根斯坦进一步阐述了游戏之间的关系,比如,纸牌游戏和球类游戏之间,总是有输赢,或者在游戏者之间有竞争,但是,如果一个孩子自己一个人在玩球,将球往上抛,那么,球类游戏的竞争特点就消失了。也就是说,如果将这些游戏特点归一个特征,别的特征就消失了,用同样的方法继续考察许多游戏,可以看到一种错综复杂的相互重叠、交叉的相似关系的网络;有时是总体上的相似,有时是细节上的相似。


  

  为了说明这些特征,维特根斯坦提出了“家族相似性”的新概念。


  

  我想不出比“家族相似性”更好的表达式来刻画这种相似关系:因为一个家族的成员之间的各种各样的相似之处;体形、相貌、眼睛的颜色、步姿、性情等等,也以同样方式互相重叠和交叉。—所以我要说:“游戏”形成一个家族{16} (P. 4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