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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读性传播:法律传播中的语言解码与理解

  

  德尚和史密斯(Dechant and smith, 1961/ 1977)在分析了各种易读性程式所涉及的因素之后指出,一般说来,阅读材料的易读性受下列因素的影响:(1)词长;(2)不同词的比例;(3)句长;(4)人称代词;(5)音节数;(6)代词数;(7)词缀数;(8)介词短语数;(9)依据词汇表所确定的难词数;(10)使用简单句还是复杂句;(11)事实密度及其不常见性;(12)插图数目;(13)趣味性及写作目的;(14)概念负载量—词汇的抽象程度;(15)材料的组织及印刷版式;(16)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3]


  

  确定影响阅读材料易读性的因数是一回事,而如何对其进行经济有效的测定则是另一回事。在1888年,舍曼(sherman)发表了第一个测量句子长度的调查,句子长度是后来经常见于易读性公式的一个因素。1932年,莱夫利和普雷西(lively and pressey)的研究基于当时教育者的共同假设,即词汇的难度是决定文字资料理解难易的关键因素。1935年,格雷(gray)和利里(leary)出版《哪些因素使书好读》一书。得出影响易读性的5种因素,即:在100个字一个段落的文章中,不同的难字个数;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代名词的数目;以字为单位句子的平均长度;不同字词的百分比;介词短语的数目。


  

  此后,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研究员弗雷奇(rudolf flesch)发现影响突出的因素有以字数计算句子的平均长度;在100个字的样本中介词的数目;在100字样本中有关人称词的数目{13}。弗雷奇设计的易读性程式(readability formulas)用代数方程式量化了文本因数与易读性之间的关系。


  

  弗雷奇阅读易读性公式(reading ease formula):


  

  R. E = 206. 835—(0.846w1)—(1.015 sl )


  

  此处R. E是Reading. Ease score,指的是易读性分数


  

  Wl是每100字的音节数


  

  S1是每一个句子中的平均字数


  

  所得分数在0-100之间,得分越高越容易。


  

  弗雷奇阅读容易读分数说明:[4]


  

  ┌───────┬────┬────────┐


  

  │阅读容易度分数│类型描述│阅读等级评估  │


  

  ├───────┼────┼────────┤


  

  │90-100  │很容易 │第五级   │


  

  ├───────┼────┼────────┤


  

  │80-90   │容易  │第六级   │


  

  ├───────┼────┼────────┤


  

  │70-80   │较容易 │第七级   │


  

  ├───────┼────┼────────┤


  

  │60-70   │标准  │第八级和第九级 │


  

  ├───────┼────┼────────┤


  

  │50-60   │较难  │第十级到第十二级│


  

  ├───────┼────┼────────┤


  

  │30-50   │难 │大学  │


  

  ├───────┼────┼────────┤


  

  │0-30   │很难  │大学毕业  │


  

  └───────┴────┴────────┘


  

  在西方,对法律文本易读性努力一直在进行。1963年,大卫·梅林科夫出版《法律语言》一书,指出了英美法律文本存在含糊不清、浮华夸饰、冗赘啰嗦等种种弊病并分析了其原因,而后提出法律文本语言可以准确一些,更加简短一 些,更易懂一些,更持久一些的希望。该书对法律的“明白简易的英语运动”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4}(P. 197)。


  

  2.我国关于法律文本易读性研究和实践情况


  

  语言体系不同,易读性的要求也就必定不同。汉语是以汉字为书写符号的语言,汉语的易读性研究是一个尚待开垦的处女地,我国的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如何测量,除了国外研究通常关注的句子长度、不同字词的百分比、介词短语的数目、冷僻字数目等,还有其他不少因素需要考虑,除文本因素外,还不能忽略读者和环境这两个重要因素。总而言之,汉语的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对于我们来说更是一个全新的话题。


  

  在实践方面,我国保险业做了一些努力,呼应社会对法律文本的易读性需求。


  

  一直以来,寿险保单因术语过多、晦涩难懂被戏称为“天书”,大量纠纷因此产生并进而影响保险业的信誉。为重塑保险业良好的公众形象,保监会在2004年6月15日正式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文规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此后,在同一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


  

  寿险公司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使人身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产品。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从方便消费者理解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人身保险条款顺序、设计版面、格式及字体,并通过增加目录、索引、提示等,方便消费者阅读。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尽量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对于条款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可以按照不同产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可读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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