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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读性传播:法律传播中的语言解码与理解

  

  法律专业术语还承担着独特的社会身份甄别功能。法律共同体一个重要的标识就是是不是掌握了法律专业术语,这种法律专业术语可以作为法律共同体或俱乐部身份的一种标志,这种专业语言在加强团队内部和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的同时,还将那些非团体排除在外—它既是一种包含性的,也是一种排除性的语言。弗里德曼也认为,“技术性语言具有象征性价值,它是地位的标记,也是交流的一种帮助。如词语、用语在一个集团内部流行但在外界不为人知,则这种特别语言有助于规定该集团的界限,把其成员与普通世界分开。法律风格还具有仪式作用。法律有很多仪式语句,它表达誓言的某种魔力和庄严。这类语句传达给门外汉的恐惧、敬畏和尊敬情绪多于信息。” {7} (P. 307-308)同时,法律风格和词汇在第三个意义上是经济的,承担着利益功能。如果在一个法律共同体之内所需要的专业语言对不是共同体的人们来说难以理解,那么就需要法律共同体提供服务,需要他们在普通百姓与法律领域之间担任媒介的角色,这无疑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工作与挣钱的机会。在国内,一些学者也基本认同了上述观点。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制定中规定的法律术语,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所有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一概可以运用法律语言和法律术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就是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8}(P.426)贺卫方教授认为,“任何建立在独特知识和技能之上的行业或职业都会发展出一种独特的话语体系,即所谓‘行话’。……有时甚至可以强化某种行业化权力的合法性基础。”{9}


  

  但是,这样的专业术语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强烈抵制。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民法学家们看来习以为常的法律术语,如“用益物权”、“善意买受”、“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欺诈”、“诈欺”等等,外行人一看,脑袋立马就大了。还有在现实的条文中,如“罚款、罚金;起诉、上诉、抗诉;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权利、权力;抚养、扶养;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这些概念,就是法科学生一不小心都会弄错,何况一个外行的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学者刘红婴作了一次立法语言社会认知度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受众对法律看不懂或部分看不懂的原因是:内容太专业占23.40%;法律术语太多占46.81%;语言表达繁琐占19. 15%;其他的占10. 64% {10}


  

  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度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其过于偏重法言法语、脱离日常生活实践的质疑与责难,当时媒体报道称“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物权法》晦涩难懂,急需‘通俗唱法”’。不少群众反映,草案出现那么多的法律专业术语,老百姓读起来很难,建议增强草案通俗性,增加专业术语的名词解释,并安排电视讲座对草案进行讲解。


  

  (四)法律专业术语在传播过程中衍生出的问题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在,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大量的法制宣传报道见诸各类媒体,法律术语的使用频率也随之大幅攀升。这其中,法律在传播中衍生了一些问题,使得传播效果出现了偏差。


  

  1.法律术语原滋原味的使用


  

  无论是法学专家解读法律还是法官在司法文书中的行文或者在新闻稿件中,都大量运用了“原滋原味”的法律术语,缺少对这些术语的通俗解读。虽然对于法律事务的解说、审判或者新闻报道离不开大量的法律术语的运用,而且有利于达到表述准确。但是,这样“原滋原味”的运用,如在文中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第三人”、“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公示催告”、“不安抗辩”、“预期违约”等高度概括性的法律专业术语,受众只能在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中阅读,或者要花大力气研究,读起来就象看一篇专业法学论文,这显然不利于法律的传播。因此,这样的传播,显然无法或者没有从根本上将法律的真正意义传递给受众。


  

  2.法律术语错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术语错用,具体表现为用其他专业术语替代法律术语。如“现场勘查”与“现场勘察”、“检察”与“检查”等往往被混为一谈。其中,现场勘查、检察是法律术语,而现场勘察属于地质学、建筑工程学中的术语,检查则是日常生活用语。还有把侦查等同于侦察。侦查不同于侦察,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采用专门手段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侦破;侦察则主要是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战情况而进行的一系列侦探活动,如侦察敌情、侦察地形等。这些术语的错误运用,会造成表达上的混乱,影响人们对于其报道主题的准确理解。同时,还出现法律术语混用:在法律术语中,有很多意思相近,但法律内涵不同的术语,往往会被混为一谈、彼此不分。如“被告”与“被告人”、“罪犯”与“犯罪嫌疑人”、“罚金”与“罚款”、“议案”与“提案”、“终结”与“终止”等。如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写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卖淫嫖娼”本是违反治安管理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有的报道写成“某某被以卖淫嫖娼罪判处劳动教养二年”;比如,“议案”与“提案”,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使用的主体各有不同,不能互相混淆和代替。“议案”属于人大职权范畴,而“提案”则属于政协职权范畴,二者分属两个不同的职权范畴。但是,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却把人大代表的“议案”误作“提案”,或者相反,造成了主体的错位,影响了报道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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