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在具体的改革制度设计中,笔者主张实行全面的刑事判决书说理制度,不仅对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要有明确的法律分析和事实判断依据,而且在量刑部分也要针对案件的量刑结果以及量刑程序中控辩双方出示的量刑证据的采纳情况予以说明。
七、从矛盾转变为和谐(代结语)
量刑程序中蕴含着各种不同的矛盾,例如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将其投入监狱还是对其施行缓刑。如果将其投入监狱,则有可能因为交叉感染而增加改造自新的障碍,如果对其施行缓刑,虽然能够避免其在监狱羁押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不良影响,但如何对其进行改造,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等都是在量刑程序中必须要面对的矛盾。再如,除了关于犯罪人个人的矛盾之外,还存在家庭、社会与个体之间的矛盾。如果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在其执行刑罚期间,整个家庭必然会遭遇经济困难,甚至会由此引发新的矛盾产生。
因此,欲通过量刑程序改革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就必须正视量刑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矛盾。只有明确了矛盾的存在,并且对矛盾的形成过程做出了正确的分析判断,才有可能最终解决刑事量刑程序中出现的矛盾。一味地回避已经出现的或潜在的矛盾,对最终化解矛盾毫无益处。
笔者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指导下来推进刑事量刑制度的改革,就必须正确面对量刑制度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并且积极地去分析问题,化解矛盾,最终达到和谐法制的基本目标。从矛盾到和谐的观念转变,正是刑事量刑制度总的指导思想,也是量刑制度改革本身的意义所在。
量刑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也是理论界近期讨论的焦点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成败,对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度也具有重要的影响。正因为如此,量刑制度的改革显然无法一蹴而就。笔者在此仅仅是想寻求一种观察量刑问题改革的理论视角,试图通过对刑事量刑制度改革需要转变的七个观念的论证,回答为什么要进行量刑程序改革以及改革的基本思路问题。
【作者简介】
汪建成,单位为北京大学。
【注释】据笔者了解,最高法院目前在全国128个基层法院展开了量刑程序改革的试点工作。陈卫东教授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陈瑞华教授在北京市东城市法院组织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的审判尝试并就此问题召开了专家研讨会。
1984年5月25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保护死刑罪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规定:“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
例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2001年12月5日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批准,2002年7月1日生效)第301条第4款规定:“只有在所有法官一致同意时才能对犯罪人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