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对抗转变为合作
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可以划分为被告人认罪程序和不认罪程序。其中被告人不认罪程序通常被视为具有高度的对抗性。控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不断地提出动议,不断地表示反对。各方在阐述己方观点的同时极力地挑战和否定对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美国电影中律师睡醒后第一句是“我反对”的情节虽有夸张的成分,却无疑将法庭上控辩之间的直接对抗展现得淋漓尽致。
在定罪阶段,特别是对于被告人不自愿认罪的案件,充分地法庭对抗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对抗可以使个人的能力提高到某种阶段,以致能借别人的眼睛来透视真实,能够在‘人情法理’范围内尽量变得大公无私和摆脱偏见的羁绊。”{2}(P.34)此外,高度的对抗为控辩双方自由表达诉求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空间,其在保障当事人权利和防止司法腐败方面亦发挥积极作用。
与定罪阶段不同的是,在量刑阶段,控辩双方并不需要进行对抗,而是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展开合作。这是因为:量刑程序重在对犯罪行为人个体的评估,法官需要的是尽量全面地获得与犯罪人有关的信息。包括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家庭经济状况、是否有与犯罪有关的特殊经历、犯罪后的认罪表现等。法官获得的犯罪人信息越全面,据此做出的量刑判决就越是有针对性。在量刑阶段,控辩双方只需要尽可能多地向法官提供与犯罪行为人个人有关的信息,以保障有利于己方的犯罪人信息在法官面前得到了充分地披露。而不需要否定或论证对方信息真实与否。一言以蔽之,控辩之间通过合作保障了披露信息的完整性,而并非要求双方针对对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抗辩。从控辩双方的角度而言,刑事诉讼量刑程序的独立化要求当事人转变定罪程序中的对抗观念,转为接受合作的理念。
基于由对抗向合作的理念转变,笔者主张在量刑程序改革中,以下几个问题是需要予以重视的:
其一,摒弃定罪阶段控辩对抗的固有模式,将量刑程序设计为控辩双方合作模式,控辩双方不再为举证和质证进行对抗,转为各自尽披露犯罪人信息的义务;
其二,在量刑阶段不设置法庭辩论程序,控辩双方只需就己方证据和信息各自表述,且据此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或请求即可,而没有必要让控辩双方针对对方的量刑建议或者请求展开辩论;
其三,应当赋予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以自由裁量权,控辩双方针对量刑所披露的犯罪人信息和量刑事实,以及有关犯罪人人格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成为法官在量刑时重点考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