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改革中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
汪建成
【摘要】量刑程序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大举措,欲使这一改革健康稳步地进行,应当实行几个观念的转变:从对行为的关注转变为对行为人的关注;从对抗转变为合作;从概括性请求转变为具体请求;从法定转变为裁量;从严格证明转变为自由证明;从结果公正转变为程序公正;从矛盾转变为和谐。
【关键词】量刑;行为人;合作;公正
【全文】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有关量刑程序的重大改革。最高法院在部分地区的法院着手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的实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有关量刑程序改革的试行意见。同时,陈卫东教授等学者也在展开这方面的实验和研究。[1]这一改革标志着刑事司法改革正在向纵深阶段发展,可以看作是刑事司法改革由结构层面向技术层面的转变。然而,量刑程序究竟应当如何改革,的确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因此,对影响量刑程序改革的一些重大理念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推动这一改革的健康、深入、稳步地进行,对于厘清理论争鸣中的是是非非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从对行为的关注转变为对行为人的关注
量刑程序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相对分离,而产生两者分离的正当化根据应当是两个阶段所解决的问题不同。
在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法官首先要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查。具体而言即逐一对照刑法条文中某个或某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得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触犯了何种罪名的法律结论,这一诉讼阶段被称为刑事诉讼的定罪阶段。在对被告人定罪之后,法官还必须决定“如何对犯罪人进行处理”,是将其投入监狱还是施行缓刑?如果投入监狱,具体判多长时间的刑罚?是否判处罚金以及罚金的具体数额?这一阶段就是刑事诉讼的量刑阶段。
刑事诉讼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在定罪阶段,法官主要是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在量刑阶段,法官则是针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进行评价。从法官的角度而言,刑事审判中从定罪到量刑的转化实际上是建立在从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到对行为人的评价这样一种理念转变的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