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遵循着刑罚人道化和刑法典自由化的指导方针,对俄刑法典部分罪名规定的较重的刑罚进行着不断的改革。目的是使那些实施了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人不用遭受与剥夺自由有关的过重的刑罚处罚。2011年3月7日通过的修改刑法典的法律涉及到侵害公民个人的犯罪,侵害宪法权利与自由的犯罪,侵害财产的犯罪和经济领域的犯罪,侵害公共安全、居民的健康和社会道德的犯罪,生态犯罪,计算机信息犯罪和职务犯罪,侵害司法秩序罪和军职犯罪等多个领域。具体的修改办法是删除了剥夺自由刑的下限,这样法官在适用刑罚时,可以直接判处犯罪人罚金刑。
(三)与各种政治力量在刑事立法上的角力有关
“事实上,刑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些极其复杂的过程的反映,在这些过程中政权中央的有意识的作用和决策体系纠结在一起,并在此情况下,社会有意或无意地使刑法能够完成自己的任务。”[34]正是因此,作为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在讨论立法时必然会对刑法的制定和修改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文所述的俄罗斯2003年修改刑法典的法律删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在于私有化受益者的推动。因此,2006年,在俄罗斯社会各界的批判下,最后又恢复了这一刑罚种类。然而,被恢复后的特别没收,其适用范围被极具缩减。因为有太多的议员,他们代表的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对可能会令其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被全部没收的一般没收财产刑,当然要持反对的意见。
俄罗斯刑法典第37条第2.1款规定:实施防卫的行为人,如果因侵害行为的突发性而不能对所受攻击的危害性质与程度进行客观评价的,则该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应认定为是超过防卫人必要防卫限度的行为。很明显,这一规定与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俄罗斯刑法典上的这一规定,“是国家杜马中,不倾向于刑事法律的重刑化的‘苹果’党团议员的推动下通过的”。[35]积极推动立法,是向其选民表明这些政治力量在刑事立法方面的立场,以获得更多的支持。
类似的例子还有,2010年1月23-24日俄罗斯全俄民意研究中心在俄罗斯42个州、边疆区和共和国的140个居民点对1600人进行了一次关于俄罗斯公民对死刑的态度问题的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62%的俄共支持者赞成死刑。[36]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这些人在国会中代表的俄共总书记久加诺夫便向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提出要恢复死刑的建议。[37]
因此,俄罗斯刑法典频繁的修改,与代表不同政治力量的党团在议会中所起的推动作用是分不开的。
(四)与立法技术有关
理论上,在现代民主国家,是由权利的主体--人民为自己立法,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但实际上,单个的公民个人却很难参加到立法过程中来。因此,现代社会国家广泛地采取代议制民主。由民选的代表来行使立法权。尽管这种代议制民主解决了权力行使问题,但是,新的问题却又随之出现了。因为,并不是起草或者通过刑事法律的代表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保障刑法典修改的质量呢?答案是明确的--应该吸收专家来参与刑事法律的修改工作。但是,按照俄罗斯众多教授们的观点,“学者被简单地排挤出了他们传统有影响力的领域!学者的观点不被采纳,如果说立法者从权威的学术机构获得了某种结论的话,按照某些莫名其妙的逻辑,他们做出的却是自相矛盾的决定!”“现在,无论是谁都能立法,但专家除外。”正是这种立法的非专业化,才导致了俄罗斯刑法典在后来的补充修改过程中出现的众多问题。于是,俄罗斯的刑法教授们才高呼:“每个人都应该做自己擅长的工作”。[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