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罚金刑取代没收财产刑的情况下,明显不能代替没收财产刑的功能。因为俄罗斯刑法典第46条第2款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数额应该在两千五百卢布以上,一百万卢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两周以上五年以下工资或者其他收入。这正如俄罗斯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在财产刑有一个‘合理的’界限,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越多,在支付给国家(社会、被害人)后,剩的也就越多”。[18]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分子去犯罪,因为这种行为的代价是确定的--一百万卢布。
在对没收财产刑问题进行了3年激烈的争论后,2006年补充和修改刑法典的法律就又恢复了没收财产。只是,此时没收财产被规定在“其他刑事法律性质的措施”一编中,已不再是最初的刑罚种类了。问题在于,根据俄罗斯刑法典1041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仅包括因犯罪行为所取得之财物。而对那些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财产,是不能没收的。因此,这规定的仅仅是特别没收而已。并且,可以适用这种特别没收的犯罪清单,被严格地进行了限制。仅包括如恐怖主义、暴乱、间谍等犯罪,总共只有47种具体的犯罪。因此,俄罗斯学者指出:“令人吃惊的是,给国家和公民造成巨大损失的大量犯罪,恰恰是经济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八编,将近包括50类贪利性犯罪的犯罪构成),却没有被规定到没收财产刑的清单中为”。“好像是立法者在直接告诉小偷和骗子:去干吧,什么都不要怕,去‘洗’脏钱吧。甚至如果在将你投入监狱的情况下,脏钱无论如何也能被返还回来,可能还有利润。因为你所实施的犯罪,并不能被没收。”[19]
应该指出,俄罗斯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应该适用没收财产刑。而根据俄联邦宪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因此,俄罗斯部分学者认为,2003修改刑法的法律取消没收财产刑这一做法,违反了俄罗斯联邦签署国际公约的规定。而2006年修订的作为刑事法律措施的没收财产则不能达到一般没收财产刑所能起到的功能。
3.刑罚与社会保安措施混淆
2006年修订和补充刑法典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刑事法律性质的措施”一编,包括了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条第2款的规定,对实施的犯罪行为设定了刑罚的种类和其他刑事法律性质的措施。但是,刑法典规定的强制性医疗措施,可以对那些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非犯罪的社会侵害行为适用。有心理疾病的人,不能被认为是犯罪分子并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放任不管也是不可取的。因此,会将此人送至精神病治疗机构。在现今的条件下,法院,严格而言,不能这样做。医疗性强制措施,因为立法者的混乱,被认为是其他刑事法律措施,而这些其他刑事法律措施只能够对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
4.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混淆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16条第7款规定了一个本应由刑法典规定的实体规范。该款规定:如果法官认为,被告承认有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据证明的指控,法官做出有罪判决,并且判处被告人刑罚,但是,刑罚不能超过因实施的该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最长期限的三分之二或者更为重的刑罚种类的大小的三分之二。那么,这种规范是不是应该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上呢?俄罗斯学者认为不能。因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实体法规范,这种规范只能被规定在刑法典上”。而且,“这种不合标准的现象使司法者变得迷惑不解,并造成了完全不需要的困难。如果这种实践还将继续的话,那么刑事立法体系将会停止,或者会崩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