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俄罗斯刑法典的频繁修订,刑法典条文的数量也在发生着变化。截至2010年6月10日,俄罗斯刑法典“最初只有360条,现在却多达385条”,而且,“某些条文修改了不止一次,部分条文多达5-6次。有时俄罗斯议会颁布的法律就像是在换班一样。有很多次在一天内颁布了对同一法典进行修改的3部法律……2009年12月27号,第N377-Ф3号联邦法律一次便对刑法典的110个条文进行了修订。2003年12月,一次便对刑法典的266个条文进行了修订。”[10]
应该指出,现阶段俄罗斯还在继续进行刑法典的修订工作。根据2011年3月7日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进行修改”的N26-Ф3号联邦法律的规定,又一次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进行了超过170多处的修改。[11]而且,2011年7月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又向俄罗斯国家杜马提交了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进行修改的提案,并且这次由俄罗斯最高国家元首所提交的法律议案同样涉及了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部分。[12]
对这部被频繁修改后的刑法典,俄罗斯学者感言:“对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进行的无休止的一系列修改,造成了与13年前通过的那部刑法典相比,今天我们拥有的完全是另一部刑事法律”。[13]
(二)刑法典上存在诸多错误
与俄罗斯1996年刑法典被频繁修改相伴而生的另一问题是在刑法典上存在诸多的错误。俄罗斯学者指出:“立法专家的这种工作当然会在刑法典的质量上体现出来。这样使刑法典从最初的整体化、系统化的法律变得支离破碎,法典内部充满了矛盾,出现了刑法典完全不需要的众多法律条款。”[14]在当今的俄罗斯刑法典存在如下的一些典型错误。
1.刑法典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规范
2003年修改俄罗斯刑法典的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具体办法。2003年修改后的俄罗斯刑法典第88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根据法院的决定,可以由被告人的父母支付,或者在其他法定代表同意的情况下,由其支付。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呢?俄罗斯学者认为:“这是补充责任的一种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在民法上是常见的。但是,原则上刑法上的罚金不带有也不可能带有赔偿性”。因为“罚金也是刑罚的一种,同其他刑罚种类一样,仅仅适用于那些实施了犯罪的、有罪过的人”。[15]应该指出,俄罗斯刑法典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为人仅对其罪过所致的社会危害行为(不作为)和社会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该条第2款紧接着规定:客观归罪,也就是说对非因罪过所致的损害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允许的。很明显,根据罪过责任原则,尽管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判处罚金的情况下,只能由实施了该社会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承担,而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实施社会危害行为问题上,是不存在罪过的。因此,判处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一种客观归罪,是被俄刑法典的罪过原则所禁止的。所以,“不加思考便通过这一规定的法律错案的起草者和立法者的观点,客气地说,令人吃惊和困惑”。[16]
2.没收财产刑存废问题备受争议
作为刑罚种类的没收财产刑被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所规定。根据被废止前的俄刑法典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对出于贪利的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规定没收财产,并且只有在本法典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处。但是,在2003年修改刑法典的法律却取消了这一刑罚。取消的原因是2003年3月11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向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提交相应法律草案时,“将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取消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没收财产刑的原因解释为这一刑罚种类的适用率低,并建议用作为附加刑种类之一的罚金来取代没收财产刑”。[17]在2003年法律取消没收财产刑后,立刻在俄罗斯刑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大量的俄罗斯刑法学者指责取消没收财产刑是一种错误。因为没收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不仅恢复了这种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而且这种刑罚本身对社会也是有积极意义的。特别是在同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作斗争领域,没收犯罪分子所得,恰恰可以动摇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因此,这一财产刑具有积极的预防犯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