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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合法性应与登记切割

社会组织合法性应与登记切割


金锦萍


【关键词】社会组织;合法性;登记
【全文】
  

  对于大量登记无门而有非法嫌疑之虞的社会组织而言,近期各级民政部门释放的利好消息的确令人鼓舞:无论是广东、深圳已然实行的直接登记制,还是北京对特定类别社会组织予以直接登记的尝试和探索,都显示出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就是要将更多资源和空间留与社会领域,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松绑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


  

  “双重管理体制”并未解决合法性问题


  

  长期以来,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与其登记捆绑在一体,登记与否成为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合法的首要硬性标准。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的实施更强化了这一标准。根据该办法,不登记就以社会组织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就是非法组织,面临被取缔的法律后果,其负责人也将被追求法律责任。然而,实践中,试图寻求社会组织登记来解决组织合法性的努力却因“双重管理体制”的存在而步履艰难。


  

  所谓“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对于中国的三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从申请成立到开展活动,都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共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在1989年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中已经有所体现,在1998年经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中得到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也无一例外地遵循了这一立法思路。


  

  双重管理体制的弊端已经逐渐为大众所认知:第一,双重管理体制要求成立任何社会组织,首先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无形中提高了设立社会组织的条件;第二,有些社会组织由于寻找不到主管单位或者该主管单位审查标准过严而无从建立,不得不寻找其他变通方法。他们要么到工商登记部门登记;要么成为某个组织的分支机构;更有甚者,到境外登记之后再迂回到国内开展活动,鉴于目前立法对于境外非营利组织在华活动缺乏必要规范依据,又衍生出大量“离岸社团”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无从监管的乱象;第三,从目前登记管理体制考察,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和地方各级民政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则因各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而分属不同部门。这样的立法思路残存着计划经济之下的政府部门职能分化的痕迹。这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相当不利,各业务主管部门都将社会组织事务作为副业,不会对此过于关注,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社会组织设立申请采取过严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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