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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调解中的合作主义

  

  政府力量的“选择性推动”在龙华大厦纠纷中表现得很明显。该案之所以能够得到政府力量的大力介入,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牵涉的利益巨大,以至于不得不介入”。此外,不限于纠纷主体广、利益数额大,还在于冲突时间长、社会关注高。不仅大厦地处交通要道旁,而且有媒体介入报道,再加之小区居民多次至市领导居住地集会。这也某种程度上契合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彻底解决”的群体抗争逻辑。当政府力量介入之后,街道、社区的工作就集中于调查摸底、政府宣讲、提供建议等辅助性事务,而解除银行冻结、打破债务锁链、成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决策及实施则由区政府主导。不囿于极端个案,小山关镇苏家桥村对政府力量介入社会区纠纷解决的理解也是考察“选择性支持”的一个直接例证。受访者称,政府支持对于解决群众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注:访谈时间为2010年6月22日,地点在小山关镇苏家桥村委会。)


  

  由于社区调解重在应对内生型纠纷,所以政府与社区的互动基于属于“搭台唱戏”,基层政府为社区调解提供物质基础,具体事宜由调解组织自行决断。应当说,常规性推动是通常情形,而选择性推动具有偶发性。但是,如果政府出于某种考虑采取选择性推动,那么社区力量基本上要交出纠纷解决主导权,而居于辅佐地位。这既缘于政府的选择性介入,也因为内生型解纷机制所能释放的能量有限。


  

  (二)社区调解的“调解者/当事人”维度


  

  调解涉及调解者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博弈,是“纠纷相对方(被调解者)在第三方(调解者)介入下,对已方利益得失予以权衡,从而寻求纠纷各方均可接受之合意状态的自治活动”。[5]但具体的调解活动必然是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体,且不同要素之间会生发出某种结构,使得调解实践得以在该框架中展开。作为第三方参与的纠纷解决模式,调解者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信服关系往往会影响调解的进行。改革开放前的社区调解,其权威性往往依附于全能主义政治体系。社会转型使当下调解失去了结构性、体制化的权威来源。故调解者需不断地寻求、借助各种纠纷解决资源。当社区调解者普遍缺乏威信时,说理成了行动策略之一。但事实表明,说服力强并不一定能解决纠纷。民众当场表示认可,随后继续争吵的情形不在少数。社区纠纷本就是生活事实的一部分,社区调解注定是一种过程化的纠纷解决。因为纠纷发生、升级及解决与社区生活保持着同步性,这也是为何社区纠纷容易反复。


  

  调研发现,一项普遍应用的实践策略是调解者调动社会关系以寻求当事人的合作。将社会生活资源导入社区纠纷解决的做法具有某种必然性。虽然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影响了社区凝聚力与共同体自治力,且社区调解依赖的条件在变化(如共同体的道德、习惯的约束力在消减),但基层组织仍不遗余力地尝试制度创新(如设置民居组长、让有威望的老党员担任调解员)来激活社区力量,提升调解的认可度与接受度。即使在成员关系较陌生的社区,调解者也会尽可能调动熟人社会的网络资源来克服居民关系生疏的现状(如邀请当事人的亲友参与劝解)。


  

  调解者以人际关系为行动资源以寻求当事人的合作,这实质上是以生活事实为基础展开的社会资源交换。调解者时常对当事人说:“给个面子嘛!”、“支持一下工作啥!”。但“面子不是随便给的,得了是要还的”。社区生活的闭锁性使该种交换具有稳定的社会基础。易老师曾言,社区工作是“上面千根线、下面一颗针”,一人兼数职是正常现象。调研时,有居民到居委会领老鼠药,易老师遂与她闲聊几句,其中竟涉及社区事务。显然,只要社区生活在继续,这种交换就有可能性与必然性。


  

  对于当事人之间,除分别与调解者进行人际关系交换之外,其合意寻求源自于当事人的利益权衡,毕竟“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P82)利益让步或得寸进尺总有其原由。在社区语境下,人们会记住利益的让步或得寸进尺,将这些作为此后社区生活的行动依据与法码,无论是纠纷解决中抑或日常生活中。纠纷相对方也明了这一点,并影响其尔后的行为选择。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对社区调解甚至所有社区纠纷解决做一个判断:社区纠纷解决注定具有“非终局性”,且当事人的合作往往出于长远的生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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