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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调解中的合作主义

  

  2005年之后,金土地社区的纠纷情况就复杂了。比如那个龙华大厦,涉及很多人的利益,遗留时间又长,媒体也报道过的,所以难度特别大。这个大厦在交通要道边上。2003年,开发商破产,就搞成了烂尾楼。2003年到2006年,这个楼一直在扯皮。2005年,区里组织人马处理过,但没解决得了。2006年12月和2007年4月,小区居民们两次到市领导的居住地集会。这个纠纷怎么不麻烦嘛?!它涉及到开发商的经济问题与法律问题,一房多卖、重复抵押、开发商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居民(指购房者)无法办证。很多问题搅在一起,就复杂了,搞成了“死结”,莫法解开。街道一开始就着手搞调查摸底工作,搞清楚开发商的负债情况,到房管局搞清楚一房多卖的情况。然后街道给区里汇报,建议把银行债务买下来,解除银行的冻结,此外借助拍卖来解开债务锁链。在这个过程中,社区调解组织做了大量的工作,摸情况、解释政策及宣传文件。2008年前后,大厦债权债务基本理清。目前,大厦产权属于区国资公司。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把这个工程盘活。后来决定走创业产业道路,把烂尾楼转变成工业设计中心。一年过后建成一个工业设计中心。龙华大厦的事情解决后,金土地社区近两年都没有遇到这么复杂的事情。(注:访谈时间为2010年6月13日,地点七里坡街道金土地居委会。)


  

  在某种意义上讲,解决重大纠纷具有“标杆”意义,这类纠纷可称作“标杆案件”,往往有“立竿见影”之效,会超越案件本身,对维护社会秩序有辐射功能。同时,基层调解组织应对此类纠纷常常有政府力量的支撑,且社区调解组织更多是从事辅助事务。


  

  三、社区调解中的合作逻辑


  

  为较好地运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并将国家与社会有机衔接起来,笔者以纠纷解决为切入点,把政府与社区(民众)通过“纠纷解决”这一生活事实链接起来。(注:罗兴佐先生提出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中嵌入计划与市场这两个历时性变量,以治水为切入点探讨不同时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这令人颇受教益。参见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荆门五村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8页。)这种政府与社区、政府与民众及民众之间围绕纠纷解决展开的互动过程属于纠纷解决合作主义,即围绕社区纠纷解决,政府力量与社区组织如何进行制度化整合,政府力量与民众行为如何达至规范化互动,民众行为之间如何实现习惯性合作等。社区调解是纠纷解决合作主义的重要实践形式,其合作主义内涵主要体现在调解组织运作与调解活动诸方面。


  

  (一)社区调解的“政府/社区”维度


  

  合作主义在社区调解组织运行方面的直观体现在于政府力量对调解的推动,涉及两方面:其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方面体现了政府力量的“常规性推动”;其二,政府力量也可能直接置身纠纷解决的最前沿,而社区调解组织或它社区力量则居于辅助地位,但政府是否介入及介入至何种程度取决于纠纷对政府形象及业绩的影响程度,此即政府力量的“选择性推动”。


  

  此处以七里坡街道为例,考察常规性推动的若干表现:(1)除居民组长制度外,街道在部分小区设置调委会,形成街道、社区、小区三级组织网络;(2)街道为所有调解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及设施;(3)街道为所有调解员提供业务培训,年均培训近200人次;(4)自2008年起,每月给居民组长发50元调解补贴;2009年,给三级组织的调解员发放案件补贴近4千元。(注:《七里坡街道创建“普法示范街道”自查报告(2010)》,第15页。)据该市规定,补贴采取“以案定补”,按卷发放。小山关镇的简单纠纷每件补助30元,(注:访谈时间为2010年6月22日,地点在小山关镇镇政府。)但由基层事务琐碎,许多纠纷并未登记。(注:访谈时间为2010年6月22日,地点在小山关镇苏家桥村委会。)该市其它个别地方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发放再次补贴,如复杂纠纷15元/件,简单纠纷10元/件,口头纠纷5元/件。再次补贴取决于街道、乡镇或区县政府。很多研究者发现,按卷补贴可能导致工作人员伪造调解档案。[4]伪造档案与通过文书实现科层制化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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