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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调解中的合作主义

  

  总体而言,内生型纠纷在各社区均占绝对多数;外生型纠纷与经济发达程度、城市化程度呈正比;利益性纠纷居多,结构性纠纷较少;非群体纠纷居多,群体纠纷较少;作为自然状态的纠纷较多,作为法律事实的纠纷偏少。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社区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频繁,这意味社区生活导致矛盾在所难免,也意味此类磨擦、矛盾指向的利益通常不大,很多纠纷属于感情纠葛或事物认识差异。其二,利益较大的纠纷,当事人通常向法院、仲裁或其它机构寻求救济,较少将纠纷交给基层组织。无论内生型纠纷抑或外生型纠纷,在可解决性方面,基本属于“可控型纠纷”,即不论是否具有诉诸司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但基本上都能予以防范、控制、缓和、解决或平息。


  

  二、社区调解实践


  

  基层社会自行应对纠纷尤其是社区生活、生产及管理引发的纠纷,具有悠久传统。有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存在一个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1](P107-130)该领域采取“集权的简约治理”,坚持使用准官员而非带薪的正式官员,除非发生纠纷和控诉,尽可能不介入。[2](P78)但近六十年来,传统的社会自生功能几乎被完全铲除,社会自组织程度骤降。[3](P197)但科层制化的社会管理体系在深入基层社会时势必激活社会力量,或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共谋局面,或社会力量在国家权力的运行缝隙中见缝插针。当国家权力撤离基层社会时,上级官员对基层业绩考核更趋数目字化,这给基层自治提供了空间与动力。于是,基层纠纷解决成了考核指标,也是工作人员补助发放标准之一。在微弱的历史传承与明确的管理需求之双重作用下,基层解纷制度及社区惯常性应对方式构成了内生型纠纷解决机制,如社区调解、群防群治、民众劝解、社区舆论、回避、忍让、强制、交涉等,其中社区调解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


  

  爱国巷社区的调解案件基本属内生型纠纷,如宠物污染环境、生活噪声、下水道堵塞或水管破裂引发争执或家庭成员间的不满。据从事调解工作近七年的易老师介绍,他迄今还没处理过本区居民与其他社区居民之间的纠纷,但调解过外来人员因在社区从事经营或服务活动与居民发生的纠纷。(注:访谈时间为2010年6月13日,地点在爱国巷居委会。)与成立较晚的社区相比,爱国巷等老社区的居民更愿意选择社区调解。老社区的重地缘、重血缘、重人缘等特征较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接近腾尼斯意义上的社区。(注:社区特征论述可参阅[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5-67页。)


  

  成立较晚或成员关系陌生的社区正在尝试新型社区调解。七里坡街道成立了社区矛盾纠纷调处队,居民组长是骨干。据称,居民组长制度在该市处于前沿。百户人家设一位居民组长,负责调解纠纷。自2010年始,居民组长还要负责宣传政策、发动群众、汇报情况等。(注:据介绍,社区犯罪大约七成属于流动人员流窜作案,所以居民组长要负责向社区、街道汇报特定房屋中流动人员的入往与搬出情况,并向公安派出机构汇报流动人员反常行为。)该街道形成了街道、社区、小区三级调解组织网络。这缓减了社区调委会的压力,也利于提升调解成功率。调解员与当事人的熟悉程度同调解成功率呈正相关。居民组长由居民自选,所以往往口碑较好,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居民组长在小区生活,利于将纠纷“扼杀在摇篮里”。(注:访谈时间为2010年6月13日,地点在七里坡街道金土地居委会。)该模式在于突出熟人社会资源,实现小区民主与自治,但实践效果仍待观察。


  

  内生型纠纷的调解难度不大,但复发性强,需反复做工作。易老师谈到:“经常出现调解之后又反复。这时候就得耐心点,通过左邻右舍给他们做工作、打招呼。我们经常借助人际关系来处理问题。很多事情不是讲道理那么轻松。人都有个面子观念,很多时候他们也会给社区工作人员一些面子”。(注:访谈时间为2010年6月13日,地点在爱国巷居委会。)社区调解基本不同程度地运用人情、面子及熟人关系。义仁街道和善路社区的调解员利用熟人社会的关系资源调解了一起持续多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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