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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调解中的合作主义

社区调解中的合作主义



——基于西南某市调研的分析

曾令健


【摘要】转型期的社区纠纷以内生型纠纷为主,外生型纠纷则与经济发达程度、城市化程度呈正比,二者均属于“可控型纠纷”。作为内生型纠纷解决机制,社区调解体现出了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涉及“政府/社区”与“调解者/当事人”两个维度。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社区调解合作主义的发展向度是: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力量整合的面目出现,强调不同调解力量的合作;政府力量与社区调解力量合作的结果在于实现一种强制性平衡与整合性均衡,通过政府主导下的基层政府与社区力量之合作实现基层社会的有序与协调;政府力量的选择性介入须严格限制,且把握好介入的适当性,以确保社区/民众的纠纷解决自主性。
【关键词】社区纠纷;社区调解;内生型解纷机制;纠纷解决合作主义
【全文】
  

  对于“结构断裂”、“权利失衡”以致制度框架难以容纳、整合那些破碎部份的转型社会而言,(注:相关资料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自序)。)纠纷解决研究极为重要。但传统研究关注纠纷的司法解决,即使探讨社区纠纷解决也通常受“司法中心主义”的掣肘,(注:此处的“司法中心主义”指纠纷解决研究时的诉讼中心观,并非与“立法中心主义”相对应。法学研究基本属于立法中心主义,即便坚持诉讼中心观也不同程度地体现出陈瑞华先生所言的法学研究之“环大会堂现象”,即不区分法学与法制,以推进立法为志向,热衷于成为“立法专家”、“某某法之父”。殊不知,一旦该法“死亡”,这种“某某法之父”也没了意义。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经验与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载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或“重理论、轻实证”,或追求宏大叙事。法学研究务须避免“理论探讨过度、实证分析不足”。作为社会的基础单元,社区是洞察社会纠纷的极好切入点,可以真实地展示纠纷解决与社会生活的互动,实现理论与实践之间隔的最小化。故而,基层社会本身如何应对纠纷乃本文旨趣所在。


  

  基于西南某市若干社区的调研,笔者分析了基层社会的纠纷样态及社区调解的实践运作,并用“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概括社区调解等内生型解纷机制的实践逻辑。缘于探讨组织化的内生型解纷机制之故,本文未讨论社区舆论、民众劝解、回避、忍让、交涉、强制等,尽管其中有相当部分也体现了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注:有学者分析过交涉、强制中的合作机制,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261页。本文认为,私力救济何以可能以及国家对私力救济的默许也体现出了纠纷解决合作主义。)2010年6月,笔者调研了爱国巷社区、七里坡街道及辖下金土地社区、义仁街道及辖下四个社区、小山关镇及辖下村庄(地名与人名均依惯例予以了处理),通过参与观察、调查访谈及查阅案卷等方式获取了大量一手材料。爱国巷社区与七里坡街道位于主城区,义仁街道位于城乡结合部,小山关镇则远离城区。


  

  一、社区纠纷样态


  

  社区纠纷,即因社区生活、生产及管理所产生的纠纷以及其它对社区有着直接影响的纠纷。内生型社区纠纷即因社区生活、产生及管理而产生的纠纷,而且其产生、升级及解决通常仅在社区内有影响;与之相应的是外生型社区纠纷。社区调解介入内生型纠纷的比例居多,这在爱国巷社区调解档案中有所体现。


  

  2007-2009年爱国巷社区调解抽样情况(注:信息源自爱国巷居委会的《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记录》、《信访工作记录》、《滨江区人民调解案件综合记录》及其它数十份工作材料。原件均保存于居委会档案室。档案中的纠纷分类与通常的学理划分不同,因为社区工作人员习惯于直观描述纠纷,这对基层工作较为实用,有利于检索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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