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胡绍宝
【关键词】国企改制;职务犯罪
【全文】
据统计,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涉及国有企业举报线索中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的举报线索占近10%:立案侦查发生在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案件占所有国企职务犯罪案件近15%。一方面,随着新一轮改制浪潮的到来及其余波的影响,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国企改制中发生职务犯罪的比例可能还会有所上升,另一方面,在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改制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1.涉案者多为企业高管
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原国有企业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财会、销售人员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策划或参与犯罪则成为此类犯罪的显著特点,这些企业高管,无不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监督的支配权,从案发情况看,比例相当高。
2.主观表现更主动更贪婪
部分国有企业经营者惘顾国家、集体、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自卖自买,贱卖贱买、疯狂蚕食、挖空企业。犯罪分子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职权,或积极主动地窥视改制中的漏洞、或趁改制前转移资产、或通过贿赂来疏通关系低价获取国企所有权。
3.犯罪合成化的趋势较明显
犯罪主体趋于联合化,主要体现在,被改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与本单位财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相勾结、与掌握改制审批权限的上级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或政府官员相勾结、与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人员相勾结,形成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和渎职犯罪,这一利益共同体现象,从案发特点看,又具有窝串案、群蛀案等特征,而查处这类犯罪又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阻碍,其难度相对较大。
4.犯罪智能化倾向较明显
犯罪分子往往具有高智商、高学历、高职务,而犯罪又涉及金融、科技、化工、外贸、教育、传媒等各个专业领域,从案发特点看,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本行业的专业知识和资产管理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躲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控,钻法律和政策的漏洞,通过资产运作的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犯罪前后又往往通过咨询律师等方式规避侦查,从而为收集这类犯罪证据平添了不小的难度。
5.犯罪涉及到多个改制环节
一般说来,改制过程包括资产审计、评估、审批等环节,具体又可细分为改制申请、方案制定、表决通过方案、清产核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立项、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确定标的、初步审核、招股认购、通过章程、交纳股金、产权交易、设立登记,参与的部门涉及企业原所属的各大口、镇、街道,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区体制改革办公室、劳动、人事、税务、工商、卫生等多个政府部门。从案发情况看,改制中的职务犯罪发生在改制前、改制中、改制后等多个环节,由于犯罪行为跨越了改制过程,而企业性质因改制发生了变动,与刑法根据企业性质划分犯罪主体、确定罪名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往往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意见不一。
6.案发具有潜伏期
从国有企业改革历程看,实行厂长、董事长、经理负责制的改革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造成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目前大量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公司、企业均非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公开得到社会监督,由于各种原因,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控也局限于报表上的数据,而近年来实施的“厂务公开”并不能使大多数不了解企业实际财务状况的职工进行监督,因此企业的实际资产及运行状况往往只被经营者或极少数人秘密掌控,如果一旦改制后的企业由原国企管理人员收购的话,那么改制利益就与私人利益捆绑在一起,“内部人控制”给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但改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分赃不均、罪行败露等原因而导致案发。当然,也有相当部分案件会成为犯罪的黑数,除非偶然因为其他案件引起连锁反应而案发,否则会潜伏较长的时期。在改制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伴随着国企改制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和立案数锐减的局面,此类案件会呈一定比例的阵发现象,但是从更长的时间跨度上预测,将来可能会出现追究“原罪”问题,从而引发政治、法律和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