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当引入和参照共同犯罪理论来确立和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以解决责任分散和复杂情况下的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在渎职侵权行为人责任分散和模糊等复杂情况下,确立和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可引入和参照共同犯罪的理论,以有效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难的问题。即运用共同犯罪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理论来确立和判定有关涉嫌渎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其犯罪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程度。即有关涉嫌渎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结果起了主要作用,就应当确立和判定其涉嫌渎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其造成的犯罪危害结果形成主要因果关系,从而构成行为人对渎职侵权犯罪负主要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起次要作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与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就形成次要因果关系,构成行为人对渎职侵权犯罪负次要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涉嫌渎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起轻微作用或不起作用,就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即构成行为人无须对渎职侵权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笔者认为,引入和参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即可有效对纷繁复杂的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进行分类,能很好地廓清渎职侵权行为责任分散和模糊情况下职务犯罪因果关系及其程度问题,从而为有效分清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其程度奠定坚实的客观基础。
(三)应当多渠道不断加强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的分类专业化建设,以适应渎职侵权犯罪门类众多及其因果关系复杂性和认定水平提高的需要。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实行通才式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渎职侵权犯罪门类众多及其因果关系复杂的现实情况,笔者建议当务之急应当多渠道加强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的分类专业化建设水平:一是分类建立专业化办案组织。即在市(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渎职侵权罪名类别,设立3-7个专业办案内设机构(科、处、局);在县、区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设立3-5个分类专业办案小组。二是加强分类专业化渎职侵权办案业务教育培训。三是定期选派办案骨干到政府有关房地产、交通、工商、海关、财政、税务、审计、商检、招投标、技术监督、食品医药安检、规划等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和多发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以熟悉其职能及其运行情况、内部规则,有利于及时认定渎职侵权犯罪的因果关系。四是定期选招政府热点部门一些既懂法律理论知识,又了解政府部门职能及其运行情况的专业人员充实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办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