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多因一果的现象所占比例较高。此类案件共有357件465人,占我们所调查的渎职侵权职务案件的件数和人数的90.1%和90.6%。主要表现有:
1.由渎职侵权行为与第三方行为相结合导致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结果的发生。即渎职侵权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实施了渎职侵权行为的同时或者之后,由于第三方行为的介入,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导致的。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第三方介入的行为主观心理状态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如,2008年11月9日,某市公路管理站路政执法大队副队长罗某和队员冀某违反有关规定,在没有交警的配合下,单独上路查处车辆超载问题,在查处赵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时,认为其车已经超载,便让没有执法资格的外聘队员李某上车引导赵某将大货车开到停车场听候处理。李某上车后,与大货司机赵某发生争执,在抢夺方向盘过程中,导致车辆失控翻倒,造成路上行人被砸死4人、重伤5人的严重后果。
2.由渎职侵权行为与发生自然事件相结合而导致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结果的发生。即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不是由行为人渎职侵权行为单一因素造成的,而且由于介入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自然事件因素相互作用导致职务犯罪结果的发生。如,2008年5月份某县财政局局长晏某在收受某私营服装厂厂长刘某的2万元好处费后,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私自从财政调用资金100万元给刘某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约好2个月归还。结果刘某的私营服装厂因发生重大火灾损失殆尽,致该100万元无法追回,从而给国家造成100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3.由渎职侵权行为与被害人自身行为相结合而导致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通常多发生于侵权案件中,如,2007年某区区委书记张某发现其手下某局局长范某举报其犯罪行为,遂利用职务之便,以有贪污受贿行为为由,指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其进行打击报复,造成范某不堪精神压力过大而自杀的严重后果。
(四)不作为及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危害后果发生情况的比例略高。在调研渎职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行为人不作为,即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以及履行职务时草率马虎、不到位(包括介入其他因素),从而导致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危害后果发生的案件所占的比例略高,共有230件295人,占我们所调研的案件总数和人数分别为59%和58%。如,2006年7月下旬,某市河道管理局管理所所长杨某在抗洪抢险期间负责带领工作人员巡查河堤。7月30日凌晨1时,正下暴雨,有关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一处河堤有轻微漏水情况,便立即向杨某作了汇报,征求意见是否要立即采取措施或向上级汇报。睡意正浓的杨某却说:“没关系的。”致使该段河堤管涌产生重大险情。之后政府迅速组织大量干群及武警官兵加固河堤排除了险情,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