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胡胜友;陈广计
【摘要】因果关系认定难是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用传统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作为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并进行立法规范;引入和参照共同犯罪理论;多渠道加强办案人员的分类专业化管理;上提一级该罪的立案侦查权等,以正确认定渎职侵权犯罪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
【全文】
一、近五年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因果关系呈现出的主要特点
通过安徽省合肥、巢湖、淮南、滁州、宣城、马鞍山等市检察院研究室分别提供的数据,再加上芜湖市提供的数据表明,近五年来,上述七个地市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共392件508人;其中滥用职权类案件133件169人;玩忽职守类案件172件206人;徇私舞弊类案件46件62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类案件26件46人;提起公诉的案件276件33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5件85人(均是相对不起诉);被作出有罪判决的235件294人;被撤销案件的14件15人。综观上述各类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确立因果关系较为复杂,主要特点有:
(一)渎职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本身结果的发生较少。由于行为人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直接导致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渎职侵权的行为是产生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结果的直接原因。此类案件在我们所调研的案件中不多,有35件43人,占整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为8.9%和8.4%。如某拆迁办管理人员,2006年在管理拆迁补偿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或为照顾亲友,利用职务之便,为多位拆迁户虚报冒领拆迁征地款大开方便之门,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余万元。
(二)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另一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这种情况占有较大的比例,而侵权行为导致另一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几乎没有。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由于行为人渎职行为直接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诈骗、脱逃等另一起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发生的有154件209人,占所调研的案件和人数分别为39%和41%。如,2006年4月份周某无证在某区开办非法诊所,某区卫生局局长章某曾对周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罚款和取缔周某非法行医诊所的决定。后周某托人向章某说情,章某即对周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放任不管。后周某对某一病人进行输液时违反医疗操作规程,致使该病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在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中,尚未发现因侵权行为导致另一普通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