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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和谐与政府职责

  

  在劳资纠纷解决体系中,调解是主体,由仲裁、诉讼构成的外部解决和企业守则、集体协商构成的内部协商是两翼。本文提出企业守则这一构想,是基于主动比被动好、预防比控制好的理念。从社会效果和企业效益来说,要在纠纷萌芽阶段解决纠纷潜在因素,通过协商解决工作报酬、福利,通过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而避免劳动权益侵犯发生,形成和谐劳资关系。


  

  1.企业守则


  

  实践中,鉴于绝大多数纠纷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被侵害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其预防方法是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通过企业守则将职工的权利落到实处。企业守则本来应该是由企业自身完成的,但考虑到目前有些企业尤其是一些不上规模的企业对于职工权利和劳动法律的漠视,由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制定一个指导性的企业守则为佳。也就是说,需要一个较为统一的劳动标准,在工资定额、生产定标、计件、工时等一系列指标上更加明确细致。


  

  企业遵守基本的规则,劳动者权益保护就有了基础。企业守则的一个核心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自颁布以来,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上《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涉及到劳动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本建立了劳动保护法律体系。我国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2年6月29日又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承担了作为成员国在国际法上的义务。


  

  企业守则是一项预防职工基本权益受侵害、纠纷发生的制度,但要使企业对于普遍规则的遵守,目前阶段还有赖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督包括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内容很多,主要是企业违法行为,如工资支付。只要用人单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劳资纠纷将大大减少。专项检查主要是根据企业暴露出来的问题,如工伤保险。澳大利亚的工业关系委员会也有一项类似的职能,即审查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法的,有权要求企业立即纠正。[9]在日本,有关行政部门还具有向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提出建议和指导的职责。[10]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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