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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和谐与政府职责

劳资和谐与政府职责


Harmonious IndustrialRelations and Governm entResponsibilities


蓝寿荣


【摘要】本文依据我国劳资纠纷的现状,提出纠纷解决有赖于政府的政策调控、立法规制和行政干预,需要构建以调解为主体、内部协商和外部解决为两翼的劳资纠纷解决体系。文章还具体指出,需要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独立的调解机构,提高行政机关在调解中的公信力,完善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和工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关键词】劳资纠纷;调解制度;集体协商;企业守则;行政干预
【全文】
  

  由于劳资双方天然存在的利益对立———资方追求利润、劳方追求工资,导致了劳资利益冲突发生的不可避免。而建设和谐社会,不是要消灭劳资纠纷,而是要构建有效劳资纠纷解决的有效机制。


  

  一、劳资纠纷解决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关于劳资纠纷的现状,已经有很多文献论及,包括调查报告,总的来说是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和涉及劳动者人数都呈大幅增长,争议纠纷类型呈多元化和复合性趋势。[1]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见纠纷解决需要政府的政策调控、立法规制和行政干预。


  

  1.劳动者从总体上说仍处于弱势地位


  

  劳资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明显地体现为劳动者对资本的依赖关系。[2]我国劳动者文化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有许多劳动者可能自己不具备签合同、撰写诉讼文书的能力,缺乏认知自己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及时、恰当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知识,加大了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同时,随着劳动保障立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更大,有相当多的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对法律和诉讼的信任和依赖加强,从形式上也增加了纠纷数量。


  

  2.工会代表职工利益不到位


  

  工会是企业职工的代表,但是有的企业工会充当了企业管理者的代言人,没有真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现实纠纷中,工会则往往喜欢以“第三者”,即作为调解者的身份出现。这使我国的企业协商中缺少群体利益的代表者[3],使企业工会开展工作难度加大、代表职工利益功能弱化,让职工失去对工会的信任和期望。


  

  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够


  

  很多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经做了很多有意义的工作,如帮助农民工讨薪等,但鉴于目前劳动监察部门能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和力度有限,致使一些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被企业方以逃匿、毁损名册或账簿凭证、变卖或转移财物等方法逃避义务,不能很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有的地方过分强调地方经济发展,在促进劳动力市场自由化、赋予企业更大用工自主权与保障劳工权益之间更倾向于前者。在这种经济利益至上的政策环境下,作为其职能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因其缺乏独立性和各种人力、物力的投入而无法作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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