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性和法律意识淡薄是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关键因素。在法院审结的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性和法律意识淡薄引起的不在少数。通过对部分审结案件分析发现,集中表现为以下情况:借贷行为发生时无书面协议(借据),协议约定内容含糊不清或约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借款人还款时没及时收回借据,借贷行为设定的担保方式不规范或违反法律规定等等。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当事人的认识错误或者举证不能导致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借贷市场监管乏力是引发矛盾纠纷的另一因素。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民间借贷行为监管主体不明确。任何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从事民间借贷,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准入条件,这种现状导致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无序乱象,无形中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民间借贷纠纷频频发生。
三、重服务、强监管、促联动: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对策分析
1、坚持能动司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法院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引导民间借贷市场逐步规范。一是积极调研。在审判实践中对民间借贷案件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及时进行上报。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调研,为地方和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加强调解。对于小额民间借贷纠纷,积极适用调解手段,促成案结事了,增加社会和谐。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要通过债转股、降息、延期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恐慌性群体诉讼,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三是加强法制宣传。通过送法下乡、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群众直观了解简单、必要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合法权益受损,不断提高群众风险预防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议由县市一级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社会金融事务,赋予其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职能。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划定并明确合法借贷和非法融资的界限,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力量对民间借贷进行调查、检查和监督,加强监管力度,以期将民间借贷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以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