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息化突出,隐蔽性强。在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通过调阅庭审笔录不难看出“高利贷”影子的存在,但手段较为隐秘。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一般通过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规避高利审查。甚至出现“出借人”与“借款人”互相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二者参与到资产分配中,侵犯合法债权人利益。
4、交易方式不规范,风险预防意识弱。民间借贷纠纷虽然以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协议作为主要形式,但在实际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仍大量存在诸如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约定超过法定标准、还款方式约定不明确等不规范、不合法的做法。另外,当事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预防意识薄弱,运用风险防控措施较少。
5、债务人下落不明较多。在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下落不明案件较多。借款人因无力偿还借款及高额利息,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人间蒸发”,这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不少麻烦,也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较大损害,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二、图利益、缺诚信、难监管: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成因分析
1、丰厚利益回报是民间借贷纠纷形成的直接动因。随着国家逐步加强对资金借贷市场的监管、规范与调控,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紧张、突出。一些人在无法通过正规借贷市场筹措资金的情况下,开始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出借人不会轻易借款时,借款人就采取隐含、迂回、引诱等方式进行高息借款,即所谓“高利贷”。在众多的案例中,“高利贷”的形式可谓多种多样,计复利、高利息、出借时先扣利息等等。面对借款人的高额回报承诺,一些当事人经不起诱惑,出现盲目、冲动借贷行为,甚至有些当事人将赖以养老的救命钱不惜出借。一旦借款人出现破产或者负债外逃等意外情况,出借人此时才发现所谓的“高额回报”不过是一纸无法实现的承诺,况且这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通过私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诉至法院成为出借人寻求救济的最后一根稻草。
2、社会诚信缺失是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原因。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民间信条逐渐被“能拖则拖、能欠则欠”的老赖心理代替,有的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这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现实中,有的借款人在借款前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满足一己私欲,便利用出借人的逐利心理,花言巧语骗取信任,借款后故意拖欠不还甚至一走了之,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