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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裁决对中国法院审判的启示

  

  每个案件,当事方都要提交两次“书面陈述”(written submission),即两次提交“起诉书”和“答辩状”,参加两次“实质性会议”(substantive meeting),即两次“开庭”,还要书面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可以想象,如此案件审理过程,有利于专家组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确定适用的条款。不仅如此,在第一次“开庭”期间,专家组还专门召开由第三方参加的会议,听取任何宣称对本案有实质利益而要求作为第三方的成员的意见。可以说,专家组为准确裁判案件而广泛征求了意见。


  

  不仅如此,专家组还有WTO秘书处法律司派出的精明强干的法律人员的强大支持。为每个专家组服务的,都是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很强的研究能力。他们为专家组提供与本案相关的所有法律和判例,也与专家组一起讨论案情,寻找裁决的思路。事实上,他们是隐形的专家组成员。


  

  一项贸易争端,在六个月时间里,经过这么多人的共同努力,其是非曲直应该大致明朗了。


  

  而专家组裁决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一旦提交到上诉机构,则更是铁板钉钉了。


  

  与“海选”的专家组成员不同的是,上诉机构成员是固定的七个人。《争端解决谅解》对上诉机构成员的要求很高,必须是公认的权威(recognized authority),在法律和国际贸易方面有突出的专长(demonstrated expertise)。[15]他们每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个案件由其中三个人负责,但要与其他四个人讨论。他们也有专业的法律人员提供强大支持。


  

  在上诉阶段,当事方也要提交“书面陈述”,并且在“开庭”时接受上诉机构的拷问。这样,专家组已经厘清了案情,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理解;当事方经过专家组阶段,对相关法律理解更为深入了;上诉机构需要解决的是屈指可数的几个法律问题,可以将全部精力聚焦在这几个点上;上诉机构其他成员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开庭”全程对第三方开放,上诉机构就可能考虑得更为全面――在如此种种优势下,对法律的所有理解和对裁决的所有思路,几乎无一遗漏,那么负责审理案件的三个“高人”,作出“技高一筹”的裁决,就不足为奇了,而裁决基础的坚实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素质的“法官”,加上完善的制度,难怪WTO的裁决有如此高的质量。也正因为此,我们才有幸从这一份份公开的裁决中感受到了“WTO法”的魅力。WTO成员纷纷将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制,[16]并且尊重和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显然与裁决客观公正密不可分。其实道理很简单:专家组是WTO成员选定的,上诉机构是WTO成员批准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案件事实作了完整准确的描述,对适用法律作出了充分合理的解释,那么不执行裁决,还有什么理由呢?


【作者简介】
杨国华,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史晓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注释】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例如:该文书样式中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样式说明,对理由部分明确要求:“理由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
截至2011年2月21日,WTO共有153个成员。
《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
United States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Poultry from China,DS392。2010年9月29日,专家组裁决公布。
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S362。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裁决公布。
China-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Automobile Parts,WT/DS339、340、342。2008年7月18日,专家组裁决公布。
专家组报告为强调而采用斜体字。
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WT/DS363。2009年12月21日,上诉机构裁决公布。
专家组在分析中国的措施是否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时,审查的因素之一,是该措施对国际商业的限制性影响,而这项审查,也是在假定第20条可以直接援引的前提下进行的。见专家组报告第7.788段。
见《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80段。
参见“印度汽车案”专家组报告(7.195-7.198,1.307-7.309)和“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上诉机构报告(195,196)。
例如,对于《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16条,美国认为既不符合GATT第3条第4款,也不符合中国的贸易权承诺。见专家组报告第7.1699段。
《争端解决谅解》第17条第3款。
截至2012年2月13日,WTO案件数量已达42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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