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WTO法的魅力
――以中国案件为例
杨国华
“WTO法”由一系列WTO协议和各成员承诺组成,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这些协议和承诺的宗旨,是减少贸易壁垒、扩大自由贸易,而协议和承诺本身,是一整套规则,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然而,法律的作用,不在于其条文多么漂亮,而在于其实施是否有效。事实证明,:“WTO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受到了各成员的尊重。在此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WTO的“诉讼程序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争端解决谅解》)所言,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3]
“WTO法”是一整套规则。由于一百多个成员[4]频繁地从事贸易活动,彼此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进而演变成对“WTO法”条款的不同理解。这就需要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以便澄清这些条款的含义,迅速解决争端,从而保证WTO的有效运转和保持成员权利义务的平衡。[5]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看到了“WTO法”的魅力所在。让我们通过四个有关中国的案件,感受一下这种魅力。
一、一环击破解怪圈
2009年美国《农业,农村发展,食品与药品管理,以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第727节规定:“本法案所列任何资金,不得用于建立或实施允许中国禽肉产品进口到美国之规则。”这条规定是专门针对中国的,而法案对其他国家并没有类似规定。这条规定,限制了美国农业部及其下属的食品安全检疫局使用资金,从事与进口中国禽肉相关的工作,进而影响了中国鸡肉等禽肉产品输美。这是明显的歧视性规定,中国理直气壮地将第727节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禽肉案”[6]。
中方的第一个主张,当然是说第727节不符合关贸总协定(GATT)第1条第1款所要求的“最惠国待遇”。而美方的第一反应,必定是说第727节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即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之(b)项进行抗辩。然而,美方如此抗辩,却进入了一个环环相扣的怪圈:既然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那么很可能就属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所界定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措施),而采取SPS措施,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例如要进行“风险评估”,要有“科学证据”。第727节作为美国国会拨款法案中的一项规定,在其制订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到过要符合SPS协定中的这些条件。这样,第727节就是不符合SPS协定的。到了这一步,美国就已经输定官司了。不仅如此,鉴于SPS协定的宗旨与GATT第20条(b)项的相似性,不符合前者的措施,很可能也就无法援引后者进行抗辩。专家组明察秋毫,显然已经注意到了此案环环相扣的情节中,症结就在于这两个“很可能”,于是决定就此下手“解扣”。
首先,专家组论证,第727节属于SPS措施。其次,专家组论证了SPS协定与GATT第20条(b)项的关系。
(一)第727节属于SPS措施
专家组指出,SPS协定附件A(1)对SPS措施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包括:“……(b)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专家组从先例中发现,要判断某项措施是否为SPS措施,需要考虑该措施的目的、法律形式及其性质等因素。
专家组认为,从表面上看,第727节仅仅是一项行政部门的拨款措施,文字上并没有涉及SPS协定附件A(1)所指之目的。然而,美国自己曾经宣称,该措施的政策目标,是为了防止来自中国的禽肉产品所产生的对人类和动物生命健康的危险。美国还宣称,这一政策目标也体现于该法案的立法历史中。专家组发现,在国会通过的解释第727节宗旨的“联合解释声明”中有这样的字句:对来自中国的有毒食品存在严重关切,因此本法案之规定,就是为了禁止食品安全检疫局使用资金以制订规则进口中国禽肉产品。专家组还发现,第727节的提案人、众议员Rosa DeLauro也曾明确表示,该节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来自中国的禽肉产品所造成的健康风险。因此,专家组认定,第727节之目的,是为了防止来自中国的有毒禽肉产品对人类和动物生命健康带来危险,符合SPS协定附件A(1)所述之目的。此外,第727节是法律,这一点勿庸置疑,因此也满足了“法律形式及其性质”之考量。这样,专家组就得出结论:第727节属于SPS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