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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裁决对中国法院审判的启示

  

  我们发现,WTO裁决的特点,在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WTO协议和各成员承诺的适用过程中体现了坚定的理念、独特的创造和严密的论证。坚定的理念,是坚守自由贸易的宗旨,要求所有限制贸易的行为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并且以规则为基础,澄清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独特的创造,是在纷繁复杂的事实和众说纷纭的观点中,抓住重点,独辟蹊径,找到裁决案件的思路。严密的论证,是将“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过程,在准确理解“法律”的前提下,层层递进,充分解释其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原因,从而得出令人口服心服的结论。我们认为,这些特点,与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文件要求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充分说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由,使得WTO成员“知悉法院对证据材料的认定及采信理由”,从而提高了裁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根据我们的理解,WTO之所以能够做出高水平的裁决,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WTO拥有高素质的“法官”。根据WTO程序法《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规定,专家组由“充分合格”(well-qualified)的人士组成,包括曾经在以往案件专家组参加审理或代理过案件的人、WTO成员的代表、各成员在WTO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在WTO秘书处工作过的人、讲授国际贸易法律和政策或出版过这类专著的人、各成员的高级贸易政策官员。每个WTO争端案件的专家组有三个人,先由WTO秘书处推荐,经征求争端当事方意见,最后由WTO总干事任命。从专家组的条件和遴选过程可以看出,专家组的成员都是国际贸易方面的行家里手。WTO对上诉机构成员的任职要求更高,他们必须是公认的权威(recognized authority),在法律和国际贸易方面有突出的专长(demonstrated expertise)。


  

  第二,WTO“法官”拥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团队。在每个案件中,WTO秘书处都派出精明强干的法律人员(一般为2-4人)为专家组提供服务。这些“法律助手”都是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员,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很强的研究能力。他们为专家组归纳和总结案件的争议点,提供相关的法律和判例,与专家组一起讨论案情,寻找裁决的思路,并且负责起草裁决。上诉机构则有自己专门的秘书处,其秘书处也提供类似的法律服务。


  

  第三,WTO领域活跃着一批有丰富经验的贸易法律师。争端双方的办案律师,有的是政府法律部门的专业法律人员,有的是长期从事WTO业务的私人律师。这些律师在WTO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旁征博引,向专家组提供翔实的论证和证据。同时,这些律师也会在开庭时引经据典,回答专家组所提出的每一个问题。WTO“法官”常常就是在当事方律师们的这些“长篇大论”的基础上,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思路,这些思路有时甚至就是其中一方的论证思路。


  

  第四,WTO是事实上的“判例法”制度。虽然成案在WTO中没有法律效力,WTO的法律渊源只是各项协议及各国在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然而,在WTO裁决中,却形成了广泛援引“先例”的传统。为了论证某一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往往会引用过去案件的相似裁决,或者分析当事方所提出的过去案件,在论证相同或“找不同”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论证理由,从而建立了事实上的“判例法”制度。显而易见的是,成案为WTO裁决提供了丰富的思路。


  

  第五,WTO专家组裁决在散发前要经过中期审议。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15条)要求,专家组在考虑争端各方的书面意见和口头辩论意见之后,应该向争端各方提交专家组裁决草案中的描述部分(事实和论据),各方应该在专家组设定的期限内对裁决草案提出各自的书面意见。在收到这些书面意见后,专家组还应向各方提交一份涵盖描述部分以及调查结果和结论的中期裁决。在规定期限内,争端各方可以书面请求专家组对中期裁决中的某些问题予以重新考虑。在审查这些异议之后,专家组才散发最终裁决。很显然,这种程序要求有效地保证了专家组裁决对事实描述的准确性,并且有利于法律分析的充分性。


  

  第六,WTO的上诉机构是“法律审”。上诉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专家组裁决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法律审”。在专家组裁决中,专家组已经厘清了案情,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理解,而上诉机构需要解决的仅仅是屈指可数的几个法律问题,它可以将全部精力聚焦在这几个点上。这为上诉机构比专家组“技高一筹”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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