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台代表建议办理问责规定鼓掌!
滕修福
【关键词】代表建议;问责
【全文】
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代表建议办理问责的规定》,对承办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人民代表报》5月22日第2版)
读了这则消息,笔者为浙江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代表建议办理问责规定鼓掌!笔者认为,这一问责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责任,问责情形具体明了、具有针对性,问责程序环环相扣、具有执行力,能够收到一举多得的效应。
地方组织法原则规定,代表建议“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新修正的代表法在此基础上增加条款有所细化:“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纵然新代表法对代表建议办理明确了时效性等方面的要求,但还是很难解决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存在的“重答复轻落实、重过程轻结果、重满意率轻解决率”的现实问题。
该问责规定,细化了对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责任,一旦出现问责情形之一的,人大将行使法定职权问责到底。据报道,该规定明确以下六种情形将被问责:代表建议未按期办理,且超过六个月仍未办理的;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代表建议办理不能落实的;代表建议应得到及时解决而迟迟不予办理落实的;人民群众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不满意,且反映意见较大的;县人大常委会在调查、视察和检查中发现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问责的其它问题。根据规定,问责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人大代表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被问责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形成代表建议进一步办理意见书,并责成办理单位七天内作出进一步办理承诺书,同时对承诺事项跟踪检查。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县人大主任会议关于代表建议进一步办理意见书和承办单位承诺书要求进行办理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开展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